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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十年以来,各界争议不断,由于其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劳动关系管制和自治的系统性失衡,影响了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亟需修订。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合同立法问题上坚持劳动立法主义,即以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为劳动设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坚持劳动力立法主义,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义务的载体,而劳动合同法则是通过立法正确分配资本与劳动的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研究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通过分析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