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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正式通过,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正式迈出第一步。在主体立法模式上,我国应选择有限的一般人破产模式,在承认商自然人与消费者破产能力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问题按照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不同区分看待,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及“三农”政策之导向,将以承包地与宅基地作为主要财产的农村居民排除于适用主体范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