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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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的时间要素加以细化,即“合理时间”是界定劳动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时间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理时间”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并无边界,这使得劳动者对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没有明确预期,也造成了法务工作人员的困惑。如何对“合理”二字作出符合文本意义和立法目的的解释,是消解这一困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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