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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自制机制,其目的是对现有的立法审查机制和司法审查机制加以补强,以共同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因此,其具体制度的构建既要学习和借鉴立法与司法上的做法,更要遵循行政自身的一些特性。具体而言,在审查主体上,应当交由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来负责,对独立性、中立性的要求并没有那么强烈;在审查标准上,应当主要从权限、内容以及程序三个方面展开,决策方案的合理性问题并不在此列;在审查方式上,应当坚持以书面审查为主,并恪守较为严格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