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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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著作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有权利,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而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相对滞后,使网络著作权纠纷屡屡发生,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文章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了界定,并对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完善立法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非经作者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更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进步,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逐步从传统著作权延伸到网络著作权。本文所论述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有以下特点:
  1.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网络作品。网络作品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一样,网络作品无须借助有形载体就可以被复制,其复制性已超出传统著作权复制范围。
  2.著作权范围的开放性
  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泛,作品一旦通过互联网发布出去,如果不设置技术限制,使任何上网的用户都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随时随地对网络作品进行浏览、复制、下载或转载,使著作权人难以控制。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间转载或在网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其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上载、下载、转载网络作品进行传播。由于网络上的各类信息资源极为丰富,已经成为获取信息最有效的途径。在网络环境中,作品复制、粘贴非常方便,同时,作品信息也极易被伪造、篡改或删除,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作品数字化,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网络内容提供者通过创建各种网站发布信息,如果信息内容属于原创作品,则不会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但如果是将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后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就可能侵权。
  (3)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刊登出版。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往往以找不到作品作者为由,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进行刊登出版,这无疑构成了侵权。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问题
  目前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主要有: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体系虽然比较完善,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显得相对滞后。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难以确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或审理,须以民事侵权行为法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在司法实践中,依靠现有的技术力量难以确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位置,由此造成纠纷管辖认定困难。
  2.网络著作权人身份难以认定
  著作权人因发现侵权信息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亦或是进行法律诉讼,均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但网络作品不同于传统作品,在网络作品上的署名也并不一定是作者的真实身份,网络著作权人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成了维护权益时面对的一个难题。
  3.赔偿标准不清晰,侵权损害难以认定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内容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但对于侵权赔偿的数额具体细化标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会给此类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公正处理带来隐患。
  四、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
  1.加大网络著作权保护力度
  相关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产品享有著作权,明确侵权范围、行为种类、赔偿标准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长远看,应从法律制度上加大网络著作权保护力度。
  2.明确管辖权规定,减少管辖争议
  为了解决管辖权混乱局面,建议确定管辖权。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并考虑到执行工作,应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不明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服务器等设备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可认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器等设备的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
  3.细化法律条款,确定网络著作权人身份
  确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份时,首先应明确确认的方法及程序。由著作权人承担证明自己身份的义务,难以证明时,可由网络服务商根据法定程序提供行为人的原始注册材料;其次,立法应完善对擅自披露网民原始注册资料的责任追究机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李净.2008年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探析.信息网络安全,2008
  [2]胡雪梅,黄志纯.试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南昌大学学报,2005(1)
  [3]白庆武,刘晶.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07(5)
  [4]左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咸宁学院学报,2004(5)
  [5]徐国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50.
  作者简介:
  张悦(1990~),女,汉族,陕西府谷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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