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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要结合当事人的签订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的程度、履行合同的态度、处置财务的方式和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等方面综合进行考察。此罪的成立应当借鉴日本法对要约邀请的规定。此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财物为标准。在刑事责任方面合同诈骗罪应当引入名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