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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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我国土地资源紧缺,人均耕地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为了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我国于1986年6月25日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并在1998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虽然我国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从历史上来讲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也是最为严格的。但是,我们的耕地保护形势却一直不容乐观,土地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耕地面积持续减少。
  本文拟通过对身边发生案件的立案查处,对当前非法批准占用耕地案件的多发原因简要进行一下分析,并对当前加强农村耕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提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件多发的原因
  
  1、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草率,缺乏长远规划,前瞻性差,不科学,是导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但是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前瞻性差、统筹性差,土地利用率低。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程的繁复与现实需要的快捷之问的矛盾,是造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一个直接原因。而且,前瞻性差、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划,也是导致投资商选址分散的重要因素。这样,既提高了招商引资的成本,浪费了土地,又提高了投资商的投资成本,不方便投资商投资
  
  2、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个别执法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的认识不够深刻,在心理上认为只要自己不贪污受贿,就不会触犯法律,就不会构成犯罪,从而放松了警惕,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群众对依法保护耕地缺乏认识。很多群众认识不到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危害,对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内容、程序不熟悉,即使身边发生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犯罪案件,还浑然不觉,更谈不上去举报。这就使较多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没有人举报,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的发生,也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的追究。
  
  3、惩罚过轻
  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幅度规定较低,特别是土地违法案件,处刑幅度一般都在三年以下。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犯罪一般是采取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致使渎职侵权犯罪得不到有力地打击。
  
  4、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和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查处不力,是导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重要原因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主要用于投资建厂发展地方经济,因此,有关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都会遇到来自管理体制、领导和法律上的障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负有查处的职责,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几乎都是政府行为,土地主管部门在维护《土地管理法》的正确统一实施和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中,取舍很艰难,但几乎都选择了后者。检察机关也肩负监督《土地管理法》统一实施,查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的重任,但现实中,检察机关也把位置摆在服务地方工作大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上,且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还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而且,刑法条文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必须有徇私情节,如何认识徇私(为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是否是徇私)又无司法解释,如果按滥用职权罪处理,此类案件的损失又难以确定,因此,很难操作。查处不力的现实助长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况的发生发展。
  
  5、领导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是导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又一重要原因
  在调查中,某镇为招商引资兴办企业,很迅速地同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租用基本农田20余亩,在此过程中根本无一领导提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征地手续,直到土地主管部门发停工通知才意识到这个问题。有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人员提出要办理好有关手续才能施工,领导则不以为然,认为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手续可办可不办,至少可以边施工,一边办手续。甚至和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发生矛盾,指责他们不服从领导,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二、预防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保护耕地面积的对策及建议
  
  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家将耕地保有量确定为18亿亩,这是约束性指标,没有商量的余地。也就是说,18亿亩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保证。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数字,到2005年10月底,我国耕地的面积为18.31亿亩。这意味着,在今后5年我国耕地减少量必须控制在3000万亩以内。因此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既要合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的矛盾,又要将耕地保有量控制在18亿亩,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克服一个误区
  要克服一个长久以来形成的误区,即不贪污不受贿就不是犯罪的模糊认识。渎职犯罪与其他经济型职务犯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不入腰包的腐败。所以,要从根本上预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必须明确地让其认识到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一是要加强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对部门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习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还要学习宪法、刑法、刑诉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才能切实有效地防止在工作中渎职行为的发生。第二是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耕地的观念,对非法批准占用耕地案件及时检举、揭发,形成“非法批地人人喊打”的局面。
  
  3、加大打击力度,以打促防
  打击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措施。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渎职犯罪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打击力度不够,致使此类犯罪案件存在发生多查处少的状况,失去了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独特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这类犯罪的蔓延。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土地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强化责任追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4、修改现行土地违法案件的量刑标准
  当前,渎职案件存着量刑较轻的情况,特别是法院在审理土地违法案件时,更是轻之又轻,没有起到应有的打击效果。建议提高对土地违法案件的量刑标准,加大惩罚力度,从而进一步减少和避免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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