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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我原与某事业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10年前,单位提出,或者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续签合同但改为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考虑到维系工作的必要性,我选择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接受单位的考勤等各项管理、工资均未改变。现单位主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提出解除劳务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