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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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产品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商品等除外。另外,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遇消费欺诈可获3倍赔偿。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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