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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因为不能实现签约当事人所预期的目的,难免给当事人造成某些损失。如何处理损失赔偿事宜,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不同的办案人员有着不同的损失界定标准与处理方法。许多法官将损失限定在直接的财物(权利)灭失范围,如投入资金的流失减损、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的灭失。最高人民法院有些大法官,在其所主编的《合同法》解释书籍中也支持这种观点。如果当事人列举不出实物损失,法院往往会认定原告(含反诉原告)没有实际损失而判决其败诉。笔者认为,无效合同中的损失范围应当界定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框架内,除实物财产的减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