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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资金短缺问题尤为突出,使其深化发展陷入困境。然而,合作社的成立原则及社员投入有限造成其自身筹集能力不足,政府财政补贴也远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探索一条通过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道路成为必然选择。本文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这一研究目标,正是基于目前合作社信贷供给不足的现状,通过系统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在引用大量实地调研数据和最新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基于供给视角研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金融 银行信贷 贷款难
一、引言
我国对合作社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研究对象也比较宽泛,通常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等统称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该法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探索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伟大创造,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的重要途径。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合作社在全国发展迅速,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家,比2011年增长32.07%,出资总额11000亿元,增长52.07%。2011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2.17万家,比2010年增长37.62%,出资总额7200亿元,增长60%。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然而,目前资金缺乏问题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使其在对社员开展生产性服务及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举步维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具有额度差别较大、金额逐渐增加、期限多样性和时效性要求高等特点,但合作社是一个非盈利性农民组织,其社员开放、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社员民主管理和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盈余等原则以及社员投入有限造成其自身筹集能力不足,政府财政补贴有限也远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這使得来自农村金融的信贷供给对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起到关键性作用,而现有农村金融体制的严重不合理导致的农村资金供给匮乏又加剧了合作社贷款难问题。目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作社所面临的资金瓶颈,必将对其发展产生“木桶”效应,最终造成“一哄而散”的局面。因此,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我国农村与农业经济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给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由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部分构成。实质主体则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金融机构,形成了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构建了以正规金融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但同其自身金融需求相比,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一)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不足
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倾向严重,主要表现为农业和农村资金的外流问题严重,相当数量的农村资金以银行存款的方式流向城镇及非农产业。另外,我国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比重很低。表1给出了2010年和2011年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情况,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的本期余额及占各项贷款的比重均有所增加,但所占比重仍处于较低水平;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无论在本期余额、当年新增额还是在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方面均呈下降趋势,分别下降1063亿元、238.6亿元、0.4%、0.3%,尤其是2011年的同比增长竟然降为-5.3%。
(二)信贷资金供给结构错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所经营的产品以及在农业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因此对资金的需求期限也具有差异性特征。如林果种植业需3~5年期限,特种养殖业需2~3年期限,农产品加工业、储运业等需1~4年左右;农产品季节性收购等资金循环较快,占用时间较短,基地建设、市场体系完善等则需对资金长期占有。而农村金融机构所规定的还款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如中国农业银行对合作农业贷款的规定为:生产费用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设备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为1~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借新还旧。金融机构针对支农贷款的短期倾向使部分中长期贷款无法得到满足,导致金融供需结构性失衡。如表2所示,中长期农林牧渔贷款以及其中的农业贷款和林业贷款占比本就极低,且还出现下降趋势。
(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
当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缺乏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为加强风险管理,大幅度拆撤县级以下网点,同时上收贷款权限,尤其是肩负对落后贫困地区发放扶贫款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投入缩减明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国有粮棉油企业的购、销、储和流通提供信贷服务;邮政储蓄虽在2007年以后放开对农户和专业组织的贷款政策,但效果甚微;实际上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然而,农信社存在沉重的历史包袱,难以独立承担服务三农的重任。同时,本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农信社,却大多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运营,并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之一,形成了集政策性、合作性及盈利性等多重经营目标为一身的格局,且其他目标都逐步让位于盈利性目标。农信社合作金融的性质正在逐渐变质,使其对农业资金的投入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的实际需要。 (四)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效率低下
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抢抓生产和销售的时机,通常需在短时间内筹集到所需的流动资金,但合作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容易产生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致使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难以控制。为此,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一方面要求合作社提交繁杂的材料,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在信贷额度上严格控制,整个贷款流程审批时间长,办理手续繁琐,因而降低了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效率,难以满足合作社对资金时效性的追求。同时,金融机构思想认识和服务意识不到位,金融创新相对滞后,未及时开发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创新产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成因分析
(一)理论分析
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贷从本质上讲仍是借款人(合作社)和贷款人(银行)之间达成资金交易合约的过程,因此,影响企业信贷合约达成的变量和参数也同样影响着合作社能否最终获得贷款。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实际都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运营,因此,本文探讨的是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合约行为。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内容:银行的预期收益要大于其信贷资金的机会成本;借款者的风险水平,这主要取决于借款者的项目成功概率以及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借款者的收益水平。
模型建立的假设条件:(1)信贷合约的参与人为银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二者均为经济意义上的“理性人”,在一定条件下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不受第三方影响;(3)每个合作社在一定时期内都有且只有一个投资项目;(4)借款人无初始资金,完全依靠银行贷款,项目成功便可全额偿还贷款。
首先,银行机会成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具有负面影响。银行从其他高收益或低风险市场上可获得的利润越高,对合作社贷款的机会成本就越大,从而导致解集的范围越小,此时合作社得到信贷资金的可能性就越低。这说明城市金融市场等利润相对较高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贷具有挤出效应。
其次,抵押担保不足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重要因素。由于农村信贷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银行通常以提供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抵押品价值或担保额度直接决定了其能否获得贷款以及贷款额度的大小。合作社资产状况不佳、信用等级低、无法得到外界担保的現状无法满足银行的放贷要求,导致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需求无法实现或只能得到部分满足。
再次,银行交易成本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给。金融机构在农村交通不便利、信息传递不方便、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面对数量庞大、规模弱小、财务制度不健全、贷款额度需求相对不大且缺乏担保和抵押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致使其对合作社贷款的交易费用相对较高。双方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低的利润水平导致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合作社。
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深层次原因——制度短缺。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缺乏完备的政府制度保障,主要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相关法律滞后;政府没有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的政策体系。其次,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二)实证分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2年7月~8月对辽宁省目前没有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银行的信贷审核人员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取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分别选取2~5个分支机构,在每个分支机构随机选取1~4人进行问卷调查与访谈,共调查信贷审核人员76人。调查结束后对问卷进行了集中校验,实际获得有效问卷73份,有效比例为96.05%。
第一,样本统计特征。在被调查的信贷审核人员中,男性52人,所占比例为71.23%,在调查中发现,男性更愿意表达自己的看法。被调查者年龄为25~30周岁的24人,占比32.88%;31~40周岁的36人,比例最高,为49.32%;41~50周岁的13人,占比17.8%。被调查者所在机构如表3所示。
第二,信贷审核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程度。对合作社非常了解且有系统性认识的仅9人,占比12.33%;大致了解但不完全的有24人,占比32.88%;仅知道但不太了解的人数最多,为33人,占比45.21%;完全没有听说过的7人,占比9.6%。这与预期设想一致,反映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信贷审核人员对合作社比较陌生,对其组织机构、经营状况、股金结构及成员结构等有顾虑。
第三,信贷审核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放贷的供给意愿。在向被调查者普及合作社内涵、原则及相关法律政策后,有56.16%的信贷审核人员表示愿意对合作社放贷。调查显示,影响信贷审核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放贷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难以满足审批条件,且缺乏有效的担保公司、企业或政府部门的担保,担保机制不健全;二是没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产品,同时合作社经营风险大,收益水平不确定性,向其发放贷款风险难以控制,银行不愿意承担高风险;三是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信用档案,对其放贷交易成本高而盈利水平低;四是政府制度支持或贷款补贴不足。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供给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不足、信贷资金供给结构错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效率低下四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给现状的判断只是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的第一步,本文通过建立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合约行为理论模型,分析参数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合作社贷款难的理论成因;同时结合目前没有开办合作社贷款业务的银行的信贷审核人员的调查问卷所获信息,进行详细地论证,发现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两者的结论具有高度一致性,即银行机会成本、抵押担保不足、交易成本过高及制度短缺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角色,确立法律保障系统
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由直接的干预者转变为以引导为主、辅以提供各种积极政策和市场信息的引路人。同时,完善农业金融的专门法律,为金融机构及合作社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调整财政资金支持方向,降低银行筛选成本
一是政府改变现有的贴息贷款政策,国家的贴息不仅要补贴到贷款者以降低借贷成本,同时还应将一部分转移给银行,从而弥补其甄别成本。二是财政部门按照银行年度新发放合作社贷款的一定比列给予奖励性补助,以弥补在合作社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银行的工作经费。
(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推广多种抵押担保形式
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物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推广“合作社联保”、龙头企业订单担保、各级政府出资组建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模式,通过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与合作社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迫使合作社传递真实信息。联保贷款达到一种变相抵押的效果,弥补了合作社抵押品不足的缺陷,有利于金融机构增加对合作社的信貸供给。
(四)建立农业保险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由于农业领域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银行存在“惜贷”和“慎贷”现象。为了降低农业风险,增强合作社还款能力,使其获得贷款的机会加大,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降低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省市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以区域性经营管理为主导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按照自愿互助原则由地方财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投入比例成立农业保险基金,逐级分散风险。
(五)加强贷前审查及贷后监控,保证资金安全收回
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系统及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建立合作社信贷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为其信用评级做好必要的数据准备,甚至可以适当引入专业机构对合作社进行审查。事后监督的重点在于通过与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银行在合作社财务建设指导和财务审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财务控制和全面信息管理制度达到监控合作社的目的。
(六)成立合作银行,构建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
农业领域的贷款者普遍难以提供抵押成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领域的重要原因,需要组建合作社自己的银行,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合作银行的主要目的是向其成员提供信贷,除官方批准的债券,禁止向其他方面转让信用。官方批准的债券利率低于贷给合作社的短期或者长期金融信用的利率,因此,银行对扩张与其联盟的合作社总规模有强烈的兴趣,舍此它便无法赚取足够的收入保证其对储户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将贷款集中于特定行业,则银行对这些行业内的组织就会拥有更多的知识,从而更容易判断哪些组织具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在我国,建立合作银行可选择的措施包括:一是加大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将其改造成为合作银行;二是借鉴德国合作银行模式,自下而上组建合作银行,可以先行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社。无论哪种途径,都需要在政策上有所突破,政府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合作银行的发展。
(七)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应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规律,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信贷工作机制,及时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在贷款模式上,构建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在贷款方式上,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灵活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短、平、快”的优势,大力推广合作社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惠农卡贷款等方式。在贷款对象上,对组织运行规范、经济实力强、带动农户多、信用记录优的合作社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期限上,应根据贷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在贷款利率上,农户、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授信、利率优惠、贷款先行、封闭运行”的机制,实现三方信用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得。
参考文献
[1]孔祥智.金融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03):32-33.
[2]韩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8.
[3]王军.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的解决途径.农村金融研究.[J].2012(09):69-72.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约束与融资模式选择研究”(批准号:2011401014)、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绩效评价研究”(批准号:L12BGL013)、沈阳市科学计划项目“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绩效评价研究”(批准号:F12-276-5-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韩倩(1987-),女,辽宁大连人,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财政金融;刘钟钦(1955-),男,辽宁大连人,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财政金融;吴东立(1979-),男,河南省确山县人,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农村金融。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金融 银行信贷 贷款难
一、引言
我国对合作社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研究对象也比较宽泛,通常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等统称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该法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探索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伟大创造,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的重要途径。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合作社在全国发展迅速,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家,比2011年增长32.07%,出资总额11000亿元,增长52.07%。2011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2.17万家,比2010年增长37.62%,出资总额7200亿元,增长60%。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然而,目前资金缺乏问题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使其在对社员开展生产性服务及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举步维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具有额度差别较大、金额逐渐增加、期限多样性和时效性要求高等特点,但合作社是一个非盈利性农民组织,其社员开放、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社员民主管理和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盈余等原则以及社员投入有限造成其自身筹集能力不足,政府财政补贴有限也远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這使得来自农村金融的信贷供给对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起到关键性作用,而现有农村金融体制的严重不合理导致的农村资金供给匮乏又加剧了合作社贷款难问题。目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作社所面临的资金瓶颈,必将对其发展产生“木桶”效应,最终造成“一哄而散”的局面。因此,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我国农村与农业经济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给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由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部分构成。实质主体则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金融机构,形成了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构建了以正规金融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但同其自身金融需求相比,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一)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不足
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倾向严重,主要表现为农业和农村资金的外流问题严重,相当数量的农村资金以银行存款的方式流向城镇及非农产业。另外,我国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比重很低。表1给出了2010年和2011年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情况,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的本期余额及占各项贷款的比重均有所增加,但所占比重仍处于较低水平;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无论在本期余额、当年新增额还是在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方面均呈下降趋势,分别下降1063亿元、238.6亿元、0.4%、0.3%,尤其是2011年的同比增长竟然降为-5.3%。
(二)信贷资金供给结构错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所经营的产品以及在农业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因此对资金的需求期限也具有差异性特征。如林果种植业需3~5年期限,特种养殖业需2~3年期限,农产品加工业、储运业等需1~4年左右;农产品季节性收购等资金循环较快,占用时间较短,基地建设、市场体系完善等则需对资金长期占有。而农村金融机构所规定的还款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如中国农业银行对合作农业贷款的规定为:生产费用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设备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为1~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借新还旧。金融机构针对支农贷款的短期倾向使部分中长期贷款无法得到满足,导致金融供需结构性失衡。如表2所示,中长期农林牧渔贷款以及其中的农业贷款和林业贷款占比本就极低,且还出现下降趋势。
(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
当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缺乏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为加强风险管理,大幅度拆撤县级以下网点,同时上收贷款权限,尤其是肩负对落后贫困地区发放扶贫款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投入缩减明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国有粮棉油企业的购、销、储和流通提供信贷服务;邮政储蓄虽在2007年以后放开对农户和专业组织的贷款政策,但效果甚微;实际上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然而,农信社存在沉重的历史包袱,难以独立承担服务三农的重任。同时,本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农信社,却大多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运营,并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之一,形成了集政策性、合作性及盈利性等多重经营目标为一身的格局,且其他目标都逐步让位于盈利性目标。农信社合作金融的性质正在逐渐变质,使其对农业资金的投入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的实际需要。 (四)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效率低下
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抢抓生产和销售的时机,通常需在短时间内筹集到所需的流动资金,但合作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容易产生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致使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难以控制。为此,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一方面要求合作社提交繁杂的材料,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在信贷额度上严格控制,整个贷款流程审批时间长,办理手续繁琐,因而降低了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效率,难以满足合作社对资金时效性的追求。同时,金融机构思想认识和服务意识不到位,金融创新相对滞后,未及时开发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创新产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成因分析
(一)理论分析
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贷从本质上讲仍是借款人(合作社)和贷款人(银行)之间达成资金交易合约的过程,因此,影响企业信贷合约达成的变量和参数也同样影响着合作社能否最终获得贷款。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实际都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运营,因此,本文探讨的是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合约行为。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内容:银行的预期收益要大于其信贷资金的机会成本;借款者的风险水平,这主要取决于借款者的项目成功概率以及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借款者的收益水平。
模型建立的假设条件:(1)信贷合约的参与人为银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二者均为经济意义上的“理性人”,在一定条件下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不受第三方影响;(3)每个合作社在一定时期内都有且只有一个投资项目;(4)借款人无初始资金,完全依靠银行贷款,项目成功便可全额偿还贷款。
首先,银行机会成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具有负面影响。银行从其他高收益或低风险市场上可获得的利润越高,对合作社贷款的机会成本就越大,从而导致解集的范围越小,此时合作社得到信贷资金的可能性就越低。这说明城市金融市场等利润相对较高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贷具有挤出效应。
其次,抵押担保不足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重要因素。由于农村信贷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银行通常以提供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抵押品价值或担保额度直接决定了其能否获得贷款以及贷款额度的大小。合作社资产状况不佳、信用等级低、无法得到外界担保的現状无法满足银行的放贷要求,导致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需求无法实现或只能得到部分满足。
再次,银行交易成本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给。金融机构在农村交通不便利、信息传递不方便、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面对数量庞大、规模弱小、财务制度不健全、贷款额度需求相对不大且缺乏担保和抵押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致使其对合作社贷款的交易费用相对较高。双方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低的利润水平导致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合作社。
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深层次原因——制度短缺。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缺乏完备的政府制度保障,主要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相关法律滞后;政府没有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的政策体系。其次,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二)实证分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2年7月~8月对辽宁省目前没有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银行的信贷审核人员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取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分别选取2~5个分支机构,在每个分支机构随机选取1~4人进行问卷调查与访谈,共调查信贷审核人员76人。调查结束后对问卷进行了集中校验,实际获得有效问卷73份,有效比例为96.05%。
第一,样本统计特征。在被调查的信贷审核人员中,男性52人,所占比例为71.23%,在调查中发现,男性更愿意表达自己的看法。被调查者年龄为25~30周岁的24人,占比32.88%;31~40周岁的36人,比例最高,为49.32%;41~50周岁的13人,占比17.8%。被调查者所在机构如表3所示。
第二,信贷审核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程度。对合作社非常了解且有系统性认识的仅9人,占比12.33%;大致了解但不完全的有24人,占比32.88%;仅知道但不太了解的人数最多,为33人,占比45.21%;完全没有听说过的7人,占比9.6%。这与预期设想一致,反映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信贷审核人员对合作社比较陌生,对其组织机构、经营状况、股金结构及成员结构等有顾虑。
第三,信贷审核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放贷的供给意愿。在向被调查者普及合作社内涵、原则及相关法律政策后,有56.16%的信贷审核人员表示愿意对合作社放贷。调查显示,影响信贷审核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放贷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难以满足审批条件,且缺乏有效的担保公司、企业或政府部门的担保,担保机制不健全;二是没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产品,同时合作社经营风险大,收益水平不确定性,向其发放贷款风险难以控制,银行不愿意承担高风险;三是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信用档案,对其放贷交易成本高而盈利水平低;四是政府制度支持或贷款补贴不足。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供给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不足、信贷资金供给结构错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效率低下四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给现状的判断只是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的第一步,本文通过建立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合约行为理论模型,分析参数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合作社贷款难的理论成因;同时结合目前没有开办合作社贷款业务的银行的信贷审核人员的调查问卷所获信息,进行详细地论证,发现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两者的结论具有高度一致性,即银行机会成本、抵押担保不足、交易成本过高及制度短缺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角色,确立法律保障系统
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由直接的干预者转变为以引导为主、辅以提供各种积极政策和市场信息的引路人。同时,完善农业金融的专门法律,为金融机构及合作社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调整财政资金支持方向,降低银行筛选成本
一是政府改变现有的贴息贷款政策,国家的贴息不仅要补贴到贷款者以降低借贷成本,同时还应将一部分转移给银行,从而弥补其甄别成本。二是财政部门按照银行年度新发放合作社贷款的一定比列给予奖励性补助,以弥补在合作社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银行的工作经费。
(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推广多种抵押担保形式
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物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推广“合作社联保”、龙头企业订单担保、各级政府出资组建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模式,通过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与合作社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迫使合作社传递真实信息。联保贷款达到一种变相抵押的效果,弥补了合作社抵押品不足的缺陷,有利于金融机构增加对合作社的信貸供给。
(四)建立农业保险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由于农业领域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银行存在“惜贷”和“慎贷”现象。为了降低农业风险,增强合作社还款能力,使其获得贷款的机会加大,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降低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省市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以区域性经营管理为主导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按照自愿互助原则由地方财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投入比例成立农业保险基金,逐级分散风险。
(五)加强贷前审查及贷后监控,保证资金安全收回
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系统及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建立合作社信贷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为其信用评级做好必要的数据准备,甚至可以适当引入专业机构对合作社进行审查。事后监督的重点在于通过与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银行在合作社财务建设指导和财务审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财务控制和全面信息管理制度达到监控合作社的目的。
(六)成立合作银行,构建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
农业领域的贷款者普遍难以提供抵押成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领域的重要原因,需要组建合作社自己的银行,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合作银行的主要目的是向其成员提供信贷,除官方批准的债券,禁止向其他方面转让信用。官方批准的债券利率低于贷给合作社的短期或者长期金融信用的利率,因此,银行对扩张与其联盟的合作社总规模有强烈的兴趣,舍此它便无法赚取足够的收入保证其对储户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将贷款集中于特定行业,则银行对这些行业内的组织就会拥有更多的知识,从而更容易判断哪些组织具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在我国,建立合作银行可选择的措施包括:一是加大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将其改造成为合作银行;二是借鉴德国合作银行模式,自下而上组建合作银行,可以先行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社。无论哪种途径,都需要在政策上有所突破,政府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合作银行的发展。
(七)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应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规律,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信贷工作机制,及时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在贷款模式上,构建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在贷款方式上,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灵活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短、平、快”的优势,大力推广合作社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惠农卡贷款等方式。在贷款对象上,对组织运行规范、经济实力强、带动农户多、信用记录优的合作社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期限上,应根据贷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在贷款利率上,农户、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授信、利率优惠、贷款先行、封闭运行”的机制,实现三方信用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得。
参考文献
[1]孔祥智.金融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03):32-33.
[2]韩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8.
[3]王军.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的解决途径.农村金融研究.[J].2012(09):69-72.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约束与融资模式选择研究”(批准号:2011401014)、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绩效评价研究”(批准号:L12BGL013)、沈阳市科学计划项目“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绩效评价研究”(批准号:F12-276-5-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韩倩(1987-),女,辽宁大连人,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财政金融;刘钟钦(1955-),男,辽宁大连人,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财政金融;吴东立(1979-),男,河南省确山县人,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农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