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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通用名称抗辩的案件近来频频发生,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电视传媒等领域,然而《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正当使用抗辩如何适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诉讼中,应围绕讼争标识是否发挥着识别来源功能这一核心标准,从客观的市场格局、讼争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或者讼争标识与权利人的指向关系等方式来认定通用名称,该项抗辩不仅要求讼争标识在被核准时或侵权行为发生时为通用标识,同时也要求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该项抗辩属于事实抗辩,法院可主动援引,但基于举证责任的要求,法院主动考察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项抗辩事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