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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为制度化常态化做好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要求,适当调整本市不同集采批次采购周期,将第一、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以下统称“本次集采”)执行时间并期统一,于2021年5月29日0时起全面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