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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性近似的认定标准已经相对成熟,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多直接将混淆性近似的评定标准运用于淡化性近似认定当中,并且一般只有当法院认为系争商标近似程度达到了"相同或几乎相同或者实质近似"这样的高近似程度时,淡化才能成立。运用以上传统的淡化性近似认定标准在实践当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应当加以摒弃,并从完善法律法规以及评定方法两个方面来对驰名商标淡化性近似认定体系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