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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对调查措施的规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技术调查措施等重要范畴没有予以清晰界定;调查措施的程序法定化严重不足;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界限混淆不清;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力;悖离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诸多重要调查措施没有得到法律确认;职务犯罪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不畅;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监察调查措施的制度重构应当严格区分职务违法行为调查措施与职务犯罪行为调查措施,以规范职务犯罪行为调查措施为重点,从程序法治的角度科学设置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调查部门.监察调查措施的立法应当在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种调查措施实施法治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