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副总中饱私囊 十年收受500万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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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7年3月底,江蘇省一家生产公路沥青的公司收到一封举报信,称公司分管销售的领导邹某长期以来,以介绍运输业务的形式向运输单位收受高额回扣。
  该公司在生产及销售沥青活动中发生的运输业务涉及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大型高速公路中标项目,该类项目的运输业务由公司采购调运部统一进行采购,运费由承运人和公司结算;第二种是客户需要自提的沥青运输,此类运费由客户自行承担,承运人一般由销售推荐。举报的问题就发生在客户自提沥青运输的环节,公司销售分管领导邹某通过“亲自”为自提客户“协调”运输沥青的机会,收受回扣。
  据了解,邹某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故意压低沥青销售单价、抬高运费单价,然后从虚高的运费中索取10%或者固定单价作为回扣。比如,举报材料中提到,某份销售合同约定的运输金额与开票价格都是80元/吨,邹某则要对每吨沥青收取15元作为回扣,实际该运输商得到的运费只有每吨65元。事实上,这份总价共约40万元运费还被邹某拖欠将近两年。正是由于这种“极端”的情况,让某合作单位忍无可忍,举报了邹某的不法行为。
  公司一位已经离职的前销售人员得知该消息后表示,销售合同中沥青价格与运费价格都会标注清楚,合同签订也需要上级领导审批。从公司内部规定的程序看“压低沥青价格、抬高运费价格”的合同很难悄无声息的顺利签订。可见,邹某为了“开展业务”也是煞费苦心。
  经过调查,公司最终确认邹某在担任销售副总的十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将运输业务交给承运方收取运费时从中收取的回扣、非法占有的合同运费,涉及金额高达493.32万元。
  评述
  本案中,邹某作为一位主管销售的副总,通过向自提客户推荐运输单位,在“采购运输服务”环节收取回扣、中饱私囊,罔顾公司整体利益,十年内收受回扣近500万元,深刻说明了内部控制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性。下面笔者将从权限管理、销售管理、合同管理等视角进行分析解读。
  (一)权利缺乏制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一般来说,经理层主要负责组织领导企业日常运行;董事会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监事会则为股东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本案例中,邹某属于公司经理层成员,正是由于其权利缺少相应的制衡与监督,为其打开了贪污受贿的方便之门,甚至将手伸向“供应商”。因而,笔者建议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使邹某之流无处伸手,不敢伸手。
  (二)销售采购职能混乱,禁止销售私自“推荐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七号——采购业务》要求企业应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统筹安排采购业务,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堵塞管理漏洞。虽然没有提到向客户推荐供应商的情况,但是指引中明确强调了“集中采购”的思路:出于便于管理的目的,要求企业在不存在不相容职责的情况下,将与采购有关的职能都应该集中在一个部门。显然,向客户推荐运输单位不应该是销售部门的职责范畴。
  在本案例中,公司制度应该明确服务采购相关事项都由采购部门统一管理,并且强调禁止公司销售部门直接向客户推荐各类供应商,如向自提客户推荐运输单位等。从制度层面先将采购相关的职能与销售部门职能划分清晰,避免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发生案例中的情况。同时还需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宣传公司相关规范,让客户了解公司的制度规定,比如签订阳光采购协议等,鼓励公司合作单位向公司举报受贿、舞弊等情况。
  (三)合同审批执行不规范,加强合同管理的执行与监督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十六号——合同管理》指出,企业应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
  本案例中,根据公司的前销售人员介绍,销售合同都需明确列明沥青价格与运费单价,并且需要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如果合同审批时相关人员都按照公司规定参与了审批,并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对合同进行有效的审核,势必将发现其中的蹊跷之处。如果公司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及时的监督检查,运输单位被克扣费用、迟迟拿不到运输款的情况可能会被及时曝光。然而,在邹某任职的将近十年时间里,他利用公司的管理缺陷与漏洞中饱私囊,始终没有被绳之于法。因此,公司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吸取本次的经验教训,重新梳理优化合同审批流程、明确相关人员的权限与责任,要求审批人员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对涉及企业经济利益的条目重点关注、慎重对待。同时,在订立合同后对其履行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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