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与解:环境污染责任之构成审思

来源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ZZZZ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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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关涉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行使的冲突,在构成上不要一味地以纠正正义理论强调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还必须以功利主义理论考虑行为人利用环境资源为社会带来的利益,故应以行为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并援用忍受限度论来判断之。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损害已实际发生,以损害结果而非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来认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民事责任更为契合。此外,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缘于立法存在的"皱折",需要通过司法予以"熨平",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作出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此,平衡双方的利益,更有利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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