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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第二条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