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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相对而言尚显粗疏,但是其对我国井4事诉讼法发展的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毕竟它搭建起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雏形,使得我国的审判模式向现代化、科学化跨进了一步,但是其留下了不少问题值得大家做进一步的研究。文章将从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以及庭前会议的主持者等问题做一些深入的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