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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打破了以县为辖区的行业垄断,促进了我国种业向市场经济迈进的步伐,民间资本、股份制企业、科研院校大量进入种子行业,种子市场迅速扩展,新品种选育、审定步伐不断加快。种子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监管和质量控制难度增大,种子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危害了用种农户的直接利益,而且还对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不良影响。为此,笔者根据近几年种子市场出现的突出问题,对《种子法》修改提出一些建议,旨在磋商《种子法》的修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