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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主体间存在、人的平等性存在以及人的社会性存在三方面论述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思想,揭示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三重逻辑,即主体逻辑、道德逻辑和发生逻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任何个人都是在主体间关系中实现价值、获得意义,个人幸福也必然在主体间关系中生成。追求幸福的过程和手段应该符合道德原则,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尊重他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把自己置于社会和集体中,把他人和社会的幸福置于自己的幸福信仰中。每个人在确证社会整体幸福的过程中也确证自身幸福,人的幸福不只是个体幸福的孤立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