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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章某是我公司的一个农民工,专门负责一地级市的产品销售。自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章某未经公司许可,以高于公司规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将差价据为己有,总金额达39万余元:有人认为,因章某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加价部分所得价款不应归公司所有,章某也就不构成犯罪。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