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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公证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非诉讼法活动,其最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合同公证进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监督制度同时需要公证机关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指导从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善性从而让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合同并预防纠纷的出现,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对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供以参考。
关键词:合同公证;法律效力;登记
从使用范围上来看合同在我国十分普遍,从内容上看合同的形式各种各样具有很高的复杂度,另外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合同公证是保证合同发挥效力的基础,通过合同公证可以确定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从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双方能正常履行相关条款,以此来避免责任纠纷。在对外合作当中合同公证也是重要的步骤,而在合同公证过程中需要公证机关全面核实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1 合同公证概述
从历史上看事实上公证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法律理念与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从宏观上来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纠纷并让法律效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另外它对市场交易风险起到了一定的预防性作用。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公证法》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部分界定明确方面进行了回避。尽管如此合同公证依然维系着合同双方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权责的作用,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了引导作用、预防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下当事人可以清晰地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法律层面上“扮演的角色”。公证让这种作用得到了深化,有效地预防了当事人受到欺诈。合同公证还提供了合同的有效举证并可以让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证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承载了公益价值、政策价值以及道德价值,它所体现的作用是同意主义不能取代的。
2 我国合同公证法律效力分析
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成为合同签订主体并且当事人对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持支持意见。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般会包含两个阶段即要约阶段以及承诺阶段。部分合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由于合同的应用面十分广泛,而针对不同场合、不同环境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也就具备了多种形式。一直以来法律中是否应该存在公证形式学术界都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下部分法律行为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公证具有以下特性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以及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公证主要体现了两种法律效力。
2.1 程序法效力
程序法效力应该是合同公证当中最基本的效力。在程序法当中具有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当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可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能够对第三方的要求产生抵抗作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当事人履行合同公证。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追偿行为可被视为无疑义的,这也就体现了合同公证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也是保证合同公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对于单务合同而言强制性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当债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时那么债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并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性执行,从而简化了处理过程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另外合同公证的强制性也可以从效益原则以及司法效率上体现。对于合同公证抵抗第三方个人认为实质上是证据效力的延伸。
2.2 实体法效力
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该法律条款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公证的实体法效力。在公证事项存在差异化的情况下法定公证所承载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所不同的。学术界对上述内容也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可将公证看作为相关合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是合同成立要件,还有学者认为公证需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两种属性。
3 合同公证的原则性
为了让合同公证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并保证合同公证的合理性与公证性笔者认为在合同公证实施过程中应该遵从以下原则:①首先应该对公证制度进行确定。公证机构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同时机构本身也参与了市场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证服务应该是属于有偿性服务,因此公证机构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为契约关系。为了让交易信息安全以及真实性得到保障就应该明确公证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②从大环境上来看公证制度还未普及,因此在未来法律服务发展当中应该在法律中逐渐引进公证内容;③公证立法若出现单独强制内容必然会导致法律效力冲突甚至会让法律承接性遭受破坏,这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严重的阻碍和负面影响。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公证机构应该加大具体事务的审查工作并确定法定公证,通过监督手段来促进法律效力平衡来避免法律冲突。
4 结语
合同公证将会越来越普及,而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会对合同公证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需要对合同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薇.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介入问题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1(10)
[2]汪晓谦.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兼论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3]姜战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若干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
关键词:合同公证;法律效力;登记
从使用范围上来看合同在我国十分普遍,从内容上看合同的形式各种各样具有很高的复杂度,另外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合同公证是保证合同发挥效力的基础,通过合同公证可以确定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从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双方能正常履行相关条款,以此来避免责任纠纷。在对外合作当中合同公证也是重要的步骤,而在合同公证过程中需要公证机关全面核实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1 合同公证概述
从历史上看事实上公证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法律理念与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从宏观上来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纠纷并让法律效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另外它对市场交易风险起到了一定的预防性作用。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公证法》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部分界定明确方面进行了回避。尽管如此合同公证依然维系着合同双方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权责的作用,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了引导作用、预防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下当事人可以清晰地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法律层面上“扮演的角色”。公证让这种作用得到了深化,有效地预防了当事人受到欺诈。合同公证还提供了合同的有效举证并可以让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证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承载了公益价值、政策价值以及道德价值,它所体现的作用是同意主义不能取代的。
2 我国合同公证法律效力分析
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成为合同签订主体并且当事人对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持支持意见。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般会包含两个阶段即要约阶段以及承诺阶段。部分合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由于合同的应用面十分广泛,而针对不同场合、不同环境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也就具备了多种形式。一直以来法律中是否应该存在公证形式学术界都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下部分法律行为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公证具有以下特性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以及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公证主要体现了两种法律效力。
2.1 程序法效力
程序法效力应该是合同公证当中最基本的效力。在程序法当中具有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当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可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能够对第三方的要求产生抵抗作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当事人履行合同公证。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追偿行为可被视为无疑义的,这也就体现了合同公证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也是保证合同公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对于单务合同而言强制性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当债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时那么债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并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性执行,从而简化了处理过程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另外合同公证的强制性也可以从效益原则以及司法效率上体现。对于合同公证抵抗第三方个人认为实质上是证据效力的延伸。
2.2 实体法效力
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该法律条款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公证的实体法效力。在公证事项存在差异化的情况下法定公证所承载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所不同的。学术界对上述内容也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可将公证看作为相关合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是合同成立要件,还有学者认为公证需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两种属性。
3 合同公证的原则性
为了让合同公证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并保证合同公证的合理性与公证性笔者认为在合同公证实施过程中应该遵从以下原则:①首先应该对公证制度进行确定。公证机构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同时机构本身也参与了市场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证服务应该是属于有偿性服务,因此公证机构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为契约关系。为了让交易信息安全以及真实性得到保障就应该明确公证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②从大环境上来看公证制度还未普及,因此在未来法律服务发展当中应该在法律中逐渐引进公证内容;③公证立法若出现单独强制内容必然会导致法律效力冲突甚至会让法律承接性遭受破坏,这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严重的阻碍和负面影响。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公证机构应该加大具体事务的审查工作并确定法定公证,通过监督手段来促进法律效力平衡来避免法律冲突。
4 结语
合同公证将会越来越普及,而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会对合同公证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需要对合同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薇.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介入问题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1(10)
[2]汪晓谦.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兼论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3]姜战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若干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