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所周知,所有的诉讼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来进行的,刑事诉讼尤为如此。目前,强化证据意识已得到政法机关人员的认可和重视。然而,对于证据意识的内涵、作用、培养证据意识的重点内容及提高证据意识的途径仍存在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
一、证据意识的内涵
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较强的证据意识表现如下:
第一,对证据地位的认识较为清晰。能够帮助司法者充分认识到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本原地位。司法裁判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再依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案件中所有事实,包括犯罪人员、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经过、后果以及罪名、情节等的认定,都需要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来证明。
第二,对证据知识的理解较为深入。例如,对于证据分类的知识,不局限于简单化、低层次的归类问题的认识,而是把证据分类和各类证据的特点及证明价值结合起来理解,从而在取证工作中注重全面收集证明案情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并对获得的各种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分清主证、辅证,有力地证实案情。
第三,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较为自觉。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仍处于初创阶段,不够全面和系统。证据意识较强的侦查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相关证据规则的内涵,并自觉加以运用。在取证过程中,能够注重依法规范取证,避免破坏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能够注重发挥现代侦查手段和物证技术的作用,科学地提取、固定、保管有关证据,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二、证据意识的作用
证据意识的作用从根本上讲属于意识对主体行为的影响作用,即证据意识对主体实施证据相关行为的影响。证据意识的作用有多种表现:决定着主体对于证据基本问题的态度,制约着其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解决证据问题的能力并影响着具体的司法证明活动。但笔者认为,证据意识的最重要作用在于“填补”,即证据意识可以弥补具体证据规则的缺漏和主体证据知识的不足,从而促进主体正确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
三、侦查工作中培养证据意识
培养和强化证据意识有利于促进侦查人员发现证据线索,有效收集和组织证据。证据意识虽然是一种主观状态,比较抽象,但证据意识并非不可捉摸的“空穴来风”,而是具有丰富的内容。
第一,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侦查人员只有牢固树立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才能时刻提醒自己脑子中的“案情”至多是一种合理的猜测和推理而已,该“案情”的任何一个层面和环节都必须有证据支持,否则就要修正“案情”,直到“案情”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为止。
第二,相对证明的意识。要深刻认识证据证明的案情与客观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距离,亦即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而证据证明的案情和客观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与相对真理和客观真理的关系实质上相同。认识证明的相对性,培养相对证明的意识,有助于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注意遵照法律的要求取证,既注重实体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要求,又注重程序法关于证明标准及取证活动的规定,使最终证据证明的案情达到依法裁判的需要,而绝非客观事实的完全再现。
第三,证据系统的意识。用证据证明全部案件事实,并非某一两个证据之力所能完成,而必须构建一个证据系统:以一个个证据为要素,以证据间的相关联系搭建证明网络,并最终形成证据间相互印证并有一致证明方向的证据系统。换言之,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不是孤立的某个证据,而是一系列证据个体相互联系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即证据系统。确立证据系统的意识,注重系统的整体功能。
第四,证据发展变化的意识。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存在,具有稳定性的一面,也具有发展变化的动态一面: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原有的证据(物证、人证)可能发生一定变化甚至被破坏、灭失,也可能发展产生新的证据,即再生证据;而证据的数量也可能因犯罪现场遭受自然力、人力作用、证人流动而逐渐减少。因此,确立证据发展变化的意识,可以引导实践中一方面及时地提取、固定证据,另一方面适时提取再生证据。
四、侦查人员提高证据意识的途径
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提高证据意识,充分认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落实到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等具体过程和环节中。
(一)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
收集证据是指寻找、发现、提取、固定、保管证据的过程,是侦查继而公诉、审判刑事案件的起点;收集证据的质量决定着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意义重大。因此,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要求侦查人员树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将自己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责任主体,提高取证的积极性、主动性,潜心研究、正确掌握、熟练运用取证工作的方法和策略,尽可能地发现证据,加以科学提取、妥善固定和保管,防止其毁灭,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在寻找和发现证据工作中,要耐心细致,积极提高从细微末节、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的意识;要机智灵活,提高从与“待证事实”有时间联系、因果关系或其他关联的情况入手发现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意识;要注重科学,提高采取必要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中寻找证据的意识。
2.在提取、收集证据时,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及时收集证据,在有限时间内把证据取齐取实,以免贻误战机,使得相关证据发生性状变化或遭受人为破坏;全面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生证据和再生证据,证明主观意识的证据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形式的多样性,利用物证技术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提高司法证明手段的科技水平。
3.注重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已获取的证据随着时事变更灭失或丧失证明价值。要注重固定证据本身,对于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及时制作笔录予以固定,其中现场勘验一般还应绘制勘验图;对于口供类易变等言词证据,可以使用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形式加以固定。
(二)提高分析证据的意识
分析证据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始终,往往和收集证据交叉进行。分析证据的内容,应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价值来进行:既要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判定其能否被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又要分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以判定其能否被采信为定案根据,还要分析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判定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情况。分析证据的步骤,一般按照分析单个证据、比对相关证据、审查全部证据的顺序,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三)提高运用证据的意识
运用证据,就是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后,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并通过对证据的使用来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运用证据的意识,主要是提高证明力,对案件证据进行科学的梳理整合,形成证据体系。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沛县221600)
一、证据意识的内涵
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较强的证据意识表现如下:
第一,对证据地位的认识较为清晰。能够帮助司法者充分认识到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本原地位。司法裁判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再依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案件中所有事实,包括犯罪人员、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经过、后果以及罪名、情节等的认定,都需要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来证明。
第二,对证据知识的理解较为深入。例如,对于证据分类的知识,不局限于简单化、低层次的归类问题的认识,而是把证据分类和各类证据的特点及证明价值结合起来理解,从而在取证工作中注重全面收集证明案情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并对获得的各种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分清主证、辅证,有力地证实案情。
第三,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较为自觉。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仍处于初创阶段,不够全面和系统。证据意识较强的侦查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相关证据规则的内涵,并自觉加以运用。在取证过程中,能够注重依法规范取证,避免破坏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能够注重发挥现代侦查手段和物证技术的作用,科学地提取、固定、保管有关证据,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二、证据意识的作用
证据意识的作用从根本上讲属于意识对主体行为的影响作用,即证据意识对主体实施证据相关行为的影响。证据意识的作用有多种表现:决定着主体对于证据基本问题的态度,制约着其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解决证据问题的能力并影响着具体的司法证明活动。但笔者认为,证据意识的最重要作用在于“填补”,即证据意识可以弥补具体证据规则的缺漏和主体证据知识的不足,从而促进主体正确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
三、侦查工作中培养证据意识
培养和强化证据意识有利于促进侦查人员发现证据线索,有效收集和组织证据。证据意识虽然是一种主观状态,比较抽象,但证据意识并非不可捉摸的“空穴来风”,而是具有丰富的内容。
第一,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侦查人员只有牢固树立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才能时刻提醒自己脑子中的“案情”至多是一种合理的猜测和推理而已,该“案情”的任何一个层面和环节都必须有证据支持,否则就要修正“案情”,直到“案情”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为止。
第二,相对证明的意识。要深刻认识证据证明的案情与客观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距离,亦即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而证据证明的案情和客观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与相对真理和客观真理的关系实质上相同。认识证明的相对性,培养相对证明的意识,有助于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注意遵照法律的要求取证,既注重实体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要求,又注重程序法关于证明标准及取证活动的规定,使最终证据证明的案情达到依法裁判的需要,而绝非客观事实的完全再现。
第三,证据系统的意识。用证据证明全部案件事实,并非某一两个证据之力所能完成,而必须构建一个证据系统:以一个个证据为要素,以证据间的相关联系搭建证明网络,并最终形成证据间相互印证并有一致证明方向的证据系统。换言之,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不是孤立的某个证据,而是一系列证据个体相互联系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即证据系统。确立证据系统的意识,注重系统的整体功能。
第四,证据发展变化的意识。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存在,具有稳定性的一面,也具有发展变化的动态一面: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原有的证据(物证、人证)可能发生一定变化甚至被破坏、灭失,也可能发展产生新的证据,即再生证据;而证据的数量也可能因犯罪现场遭受自然力、人力作用、证人流动而逐渐减少。因此,确立证据发展变化的意识,可以引导实践中一方面及时地提取、固定证据,另一方面适时提取再生证据。
四、侦查人员提高证据意识的途径
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提高证据意识,充分认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落实到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等具体过程和环节中。
(一)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
收集证据是指寻找、发现、提取、固定、保管证据的过程,是侦查继而公诉、审判刑事案件的起点;收集证据的质量决定着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意义重大。因此,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要求侦查人员树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将自己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责任主体,提高取证的积极性、主动性,潜心研究、正确掌握、熟练运用取证工作的方法和策略,尽可能地发现证据,加以科学提取、妥善固定和保管,防止其毁灭,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在寻找和发现证据工作中,要耐心细致,积极提高从细微末节、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的意识;要机智灵活,提高从与“待证事实”有时间联系、因果关系或其他关联的情况入手发现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意识;要注重科学,提高采取必要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中寻找证据的意识。
2.在提取、收集证据时,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及时收集证据,在有限时间内把证据取齐取实,以免贻误战机,使得相关证据发生性状变化或遭受人为破坏;全面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生证据和再生证据,证明主观意识的证据和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形式的多样性,利用物证技术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提高司法证明手段的科技水平。
3.注重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已获取的证据随着时事变更灭失或丧失证明价值。要注重固定证据本身,对于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及时制作笔录予以固定,其中现场勘验一般还应绘制勘验图;对于口供类易变等言词证据,可以使用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形式加以固定。
(二)提高分析证据的意识
分析证据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始终,往往和收集证据交叉进行。分析证据的内容,应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价值来进行:既要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判定其能否被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又要分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以判定其能否被采信为定案根据,还要分析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判定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情况。分析证据的步骤,一般按照分析单个证据、比对相关证据、审查全部证据的顺序,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三)提高运用证据的意识
运用证据,就是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后,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并通过对证据的使用来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运用证据的意识,主要是提高证明力,对案件证据进行科学的梳理整合,形成证据体系。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沛县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