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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航道法》的实施,航道主管部门进一步严格按照《内河通航标准》等规范进行跨河建筑物通航净高的审批工作,但部分跨越城区段末端航道的桥梁,按《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通航净高实施难度较大。本文根据《内河通航标准》5.2.2第3条“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的规定,通过研究论证南淝河航道(合肥新港-312国道)段桥梁通航净高可在“不小于10m”基础上降低至“不小于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