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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经常有缔约方为了追求其国内非贸易价值的政策目标而采取具有限制作用的贸易措施。而国内政策目标的追求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方面承认缔约方为实现国内合法政策目标有权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同时为了避免这种措施被滥用,还要求这些措施不得超过实现目标所必要的贸易限制程度。在实践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专家组在争端解决中对“必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直遵循美国337条款案所建立的“最低贸易限制”要求,通过分析该理论的产生过程与要素及内涵,指出该理论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