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关于农业经营方式选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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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目前我国普遍的三种农业经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合作社模式在农业经营效益、农民收入增幅和农村建设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是未来农业经营方式的良好选择,不仅促进农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增加农民收入,而且带动农村社会建设向完备方向发展。
  【关键词】农业经营方式 选择 合作社
  最新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对三农问题提出了新的愿景:构建“乡村振兴战略”,把握好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维度,着力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繁荣,进而推动新型城镇化大发展。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要想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解决好三农问题的经济基础,即农业的发展问题。农业作为第一产业,近年来得到国家越来越多的重视。要想发展好现代农业,开展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三农发展重中之重,因此必须正确权衡,选择合理的农业经营方式。本文就是想通过比较不同农业经营方式经营效果,来寻找真正能带动农民走上致富道路的农业经营方式。
  一、农业经营方式
  (一)概念
  农业经营方式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条件,不断改进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其二,农业生产经营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与土地相关的权利以及每种权利的归属;其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拥有农业生产经营权利,组织、管理农民進行生产。在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下,最终农业经营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我们要选择那种能够促进农业经营收益的提高、农民收入的增加以及农村地区的建设等问题的方式。
  (二)现有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
  我国目前农业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农业企业模式。农户就将土地流转给外来公司进行经营,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具体分为两种:第一,租赁农场模式,主要是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企业,企业租赁农民土地支付给其租金,并对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第二,订单农业模式,即农民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收购。
  土地由公司经营管理,优点如下:公司拥有专业化的机械设备、充足的资金、先进的技术,以提供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等资源,解决一直以来农业缺乏发展条件的难题;公司将土地集中起来,有利于开展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便于开展机械化作业,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公司进入土地生产后,可以通过改进土壤肥力、提高单位土地产量等举措大幅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平,将土地效用发挥到最大。
  但是从长期来看,公司化经营的缺点就很明显:农户和公司都是代表各自不同利益的群体,都想尽可能的多赚取利益,二者之间的交易存在不稳定性,而且交易成本高,公司也存在高额的治理成本。另一方面,调查数据显示流转给公司的土地面临土地用途篡改的风险,2014年对全国31省267村的调查显示,粮食生产的各类主体中,农业企业占比为2.74%,在全部农业企业中,从事粮食种植的不足25%。①这种“非农化”“非粮化”现象不利于我国粮食安全。公司作为市场参与主体,本质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生产和经营利润,对我国乡村治理体系方面的贡献可谓微乎其微,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2.家庭农场模式。在这种农业经营方式下,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土地集中起来形成大农场,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生产。这种经营方式下农场内部的成员间是具有利益一致性和合作长期性的亲戚或者其他血缘裙带关系,双方进行合作交易的成本低,为农业生产节省了费用。其次家庭农场将土地集中起来,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同时这种农业经营模式保留了家庭经营深耕细作的特点,确保土地用于粮食种植,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存在这种经营方式,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并不是真正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最佳模式。它的缺点主要有: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升阻碍家庭农场的预期收益;家庭农场经营由农场主或种植大户经营,必定受其经营能力、开拓市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也缺乏先进的技术与充足的资金支持,由此获得的经济收益有限,限制农业生产经营的进一步扩展;家庭农场经营在土地经营规模方面比原先小农经营有优势,但是究其根本,其实还是农户独立经营,只不过较之前经营规模增大了。通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一部分农民收入固然得到增长,但毕竟是少数,还有很多的农民处于贫困状态;而且作为经济人,家庭农场主很少会拿出资金来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所以这种经营方式在乡村治理体系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3.合作社模式。农村地区的农户们相互联合,自发组成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折价成股份流转给合作社,农民自主选择参与土地管理,通过合作社对集中起来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发展集约农业,最终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合作社模式的独到之处之一就在于将原本分散的农户又重新集中起来,农民统一入股将土地流入合作社,加强了集体观念,形成社员利益一体化的共同体,不论是政策受益主体还是对外交易主体,代表都是合作社,解决了农民自身处理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合作社也为基层组织治理注入新的活力。之二是利于开展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三合作社作为村民组成的集体组织和村委相统一,可以及时作出有利于三农发展的决策,也能和国家政策相对接,合理运用国家给予的资助和支持;合作社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农民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合作社是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如果农业经营的好,必定会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建设,完善农村治理体系,可以说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农业经营方式。
  合作社这一机构需要一些优秀的带头人领导社员进行农业生产,正是这些具有奉献精神、真正为三农谋利益的领导们积极筹措,带头行动,才能把合作社经营建设好。但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伍,推进农村地区领导班子的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合作社的这一不足能够得到弥补。   二、未来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
  基于前文的分析,三种模式下通过将土地集中流转到农业经营主体手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大力开展土地集约化、机械化运作,这一方面三種农业经营方式都很成功。
  在农民收入增幅方面,相比较而言,合作社经营模式下,农民收入较前两者增幅是大的,在农业企业或者家庭农场模式下,农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土地流转所得的租金,但是这一租金与日后土地经营所获得的大额收益相比,所占比例是相对较小的。这就导致本来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后,出现“地租外溢”的情况,土地未来经营收益的大小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很难确定下来,从而导致实践过程中土地所产生的大部分收益都流入到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手中,而农民只能分配到土地经营收益的一小部分;合作社模式下,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价入股,成为合作社的股东,参与合作社经营收益分红,未来合作社经营效益高,农民凭借股权自然而然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收益,从而在“地租”分配中能够分得合理的比例。农村社会建设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代表的是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给予自身利润最大化原则,这两种经营主体是不会轻易拿出一部分收益用来投资农村社会建设的,合作社则不同,由农民组成,代表的是农民的利益,合作社最终收益所得会自动划拨出一部分用于农村社会建设方面,最终究其根本为了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农民谋福利。
  三、结论及建议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把农村发展振兴起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农村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好,选择一条高效的农业经营方式,培养出真正促进三农发展的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合作社模式就是这样一种经营方式,不仅推动土地流转的有效开展,建设好农村地区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农民利益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等问题也都得到妥善的解决,是未来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良好选择。同时合作社经营方式下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对土地进行确权。“三权分置”背景下对土地进行确权是必要的,我们要学习塘约村的经验,全面地将农村土地权利界定清楚。只有改革好农村产权制度,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经营关系清晰,为农户的承包权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土地经营权灵活运用和开展,才能为进一步开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打好基础。
  第二,村社一体运营。合作社是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委会和合作社统一为一个整体,由村委党支部领导,组织进行农业生产,走农村集体经济道路。村集体管理合作社的独到之处在于合作社是代表农民利益的集体组织,不是单纯盈利的集体组织,最终获得的收益不仅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同时还会划分出一部分投资于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第三,严格制定乡村管理制度。乡村要想实现振兴必须将农村治理制度建立起来:一方面对村里的党员、干部等进行严格考核,保证村干部在其位、谋其责,真正为农民办实事。选出优秀的领导人,培养出一支懂农业、爱农民、爱农村的人民干部队伍,带领农民一起实现乡村振兴。另一方面,对村民也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村民行为,高效整治乡村乡风,为农村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注释
  ①大才,31省调查:谁在种粮,为何弃种[Z].我的农场网站,2015-06-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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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梁耀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的对策[J].科学与管理,2017(6).
  [5]路远权,钟兰祥,贾玉婷.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的城市土地利益分配机制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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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周娟.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重新解读:新型农业服务模式的发展与意义[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作者简介:李颖(1993-),女,汉族,山西晋中人,就读于天津商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发展与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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