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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包括主体资格与诉讼形式两方面。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制度从三方面实现了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权利主体的有限分离,值得大陆借鉴;诉讼形式制度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关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从诉讼参加之关系的界定,颇具启发价值。台湾民诉法还规定了诉讼能力与法定代理、主体资格欠缺及救济、选定当事人等制度,其当事人制度已构成较完备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