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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全国都同样使用同一税种、税目、税率,难免会产生政策制度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以税收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的具体设想是:(1)凡是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税种,其税收立法权、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及税率的调整权,应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税法的解释权、减税免税权可以下放到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级国家税务局只有按税法条款执行,地方政府不能干预,并有义务保护中央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