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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政府如何调整自己的职能?如何处理好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系?这是事关运输市场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
我国道路运输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有较大发展,但仍处于落后状态,尤其是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
市场机制不完全:市场主体一道路运输企业对市场经济不适应,缺乏市场机制下的企业管理经验,企业管理水平低,以包代管、以挂代管、以租代管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国企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缺乏通过正常竞争而形成的市场运价,缺乏市场主体间通过运价而形成的有效竞争。而很多企业习惯于主管部门的领导指示,依赖主管部门寻找客货源、甚至投资。而我国道路运输的行政机制,却能够明显地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并存形成两种不同资源配置方式。行政性资源配置制约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作用,造成市场机制不完全。再加上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造成地方封锁,使市场发育水平低。
经营行为不规范:一是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竞相压价;二是非营运车辆大量涌入运输市场,甚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源、货源,“宰客”、“甩客”时有发生,货运货损货差大,汽车配件以次充好,冒牌汽车零件充斥市场。
法制法规不健全:虽然道路运输业自1987年后陆续出台很多规定及管理办法,包括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但道路运输业并没有自己的基本法。而且,由于体制问题,使出租汽车、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政出多门,法规不统一,不协调,从而造成执法的随意性。
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有多种原因,但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是政府功能定位问题。要治理秩序,首先要调整政府功能——政府必须从不应干预、不应作为的领域退出,去强化市场调控功能,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打破行政垄断
长期以来,我国道路运输行业行政性垄断普遍存在。如道路运输客货站场的建设及使用要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而经营基本上由所属国企经营,也就是说其它部门及其他非国企不可能建站,从而也就不可能经营;再如城市公共客运,表面上看是自然垄断,实际上是行政垄断,致使城市出租汽车营运政出多门;再如客运线路的审批,尤其是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审批具有额度控制、陶车子审等规定;还有以审批制为基础的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特殊现象,这与WTO的自动注册制和国民待遇原则完全不相容,而道路运输业则大量存在对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等以行业管理名义存在的行政审批;最后一个例子,政府常以“公益性”、“保障性”、“重要性”确定哪些必须国家垄断,但没考虑到只要是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都应对所有经济类型企业开放,使各种经济成分能够公平进入市场。
政企真正分开
政企分开已经讲了多年,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就讲产权清晰、政企分开。但时至今日,政企还是很难分开,其主要原因是经济制度问题,也就是财产所有制问题。要国有道路运输企业与政府分开,也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运输企业如果破产,国家承担责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只对任命他的行政上级负行政责任,并不负经济责任。所以国有企业实质是政企合一的,若要求政企分开,实际上是要求国有道路运输企业非国有化,而不是政府对企业管理态度、管理方式的转变。所以要真正政企分开,就要求政府在制度上保证不随意干预企业,使道路运输企业财产制度非国有化,否则就会产生经营管理干部的任免、各种扶持政策,尤其是在市场准入、融资、外运经营权、兼并破产等方面予以照顾,甚至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使非国有运输企业感到待遇不公平。除此之外,不少地方政府,还搞道路运输市场封锁和垄断,保护本地落后国有企业,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所以说,政企不分只会使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加剧。
完善市场法规
市场法规包括立法和执法两方面,道路运输有很多规范和条例,包括最近发布的“道路运输条例”,但还没有一部基本法,因此由法律调控市场的手段很弱,应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法”、“运输车辆法”、“危险品货物运输法”和“运输安全法”,为道路运输提供健康运行的法律环境,为参与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企业的有序竞争。
而执法方面则更为落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道路运输市场的混乱与此关系极大。如近期的超载超限整顿,这个问题实际早就有过规定,但超载超限的车辆照样出厂,照样上牌照,照样运行,抓住超载超限车辆进行罚款,罚完款车辆还是照样运行。甚至有些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对超载超限持默认态度,很难保证法律规定的实施及落实,很难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政府的功能定位
1.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
政府在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应采用市场化调控与行政性调控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动用行政手段,也要动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应尽量采取市场化调控,以使市场经济波动最小。
●防止过度竞争:现在,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过度竞争原因祁多,主要是局部地区运力过剩,即资源配置不合理,形成争抢货源互相压价,致使企业效益下降,又导致以超载超限获取效益,加剧厂价格竞争;另一原因是非营运车的增多,影响市场运价的稳定。
解决办法:
对超载超限——主要以行政手段强制执行,同时辅以经济手段调控,制定出不同阶段的市场指导价格,在运输市場上公布,使运价回到合理范围。
对运力过剩——主要以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出台相应规范、政策,使部分运力转移,一部分淘汰。
非营运车辆进入市场——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调控,可严加管制,还可使之正规进入市场。
●压长补短:在客运上问题显著。例如,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客运运力较为集中,而支线公路、农村客运运力较弱,很多地区还存在拖拉机和农用机动车载客。主要原因是支线及农村道路条件差、客源季节性强,应采取对支线及农村线路政策性倾斜,进行经济手段调控。
2.政府的服务功能
政府应规划、建设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设施(共用的道路通信信息系统;公用的客货运站场;公用的运输安全服务系统;环保设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公用设施条件,使资源配置合理,促进现代运输技术设施的应用,并防止重复建设,使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还可以加强信息和技术的交流,政府应把掌握的运力及需求动态及时传递给企业,应把道路运输引进、研制、使用新技术的情况告知企业,引导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及消费决策,以促进企业信息化管理及先进技术的应用。
(作者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汽车物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
我国道路运输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有较大发展,但仍处于落后状态,尤其是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
市场机制不完全:市场主体一道路运输企业对市场经济不适应,缺乏市场机制下的企业管理经验,企业管理水平低,以包代管、以挂代管、以租代管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国企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缺乏通过正常竞争而形成的市场运价,缺乏市场主体间通过运价而形成的有效竞争。而很多企业习惯于主管部门的领导指示,依赖主管部门寻找客货源、甚至投资。而我国道路运输的行政机制,却能够明显地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并存形成两种不同资源配置方式。行政性资源配置制约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作用,造成市场机制不完全。再加上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造成地方封锁,使市场发育水平低。
经营行为不规范:一是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竞相压价;二是非营运车辆大量涌入运输市场,甚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源、货源,“宰客”、“甩客”时有发生,货运货损货差大,汽车配件以次充好,冒牌汽车零件充斥市场。
法制法规不健全:虽然道路运输业自1987年后陆续出台很多规定及管理办法,包括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但道路运输业并没有自己的基本法。而且,由于体制问题,使出租汽车、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政出多门,法规不统一,不协调,从而造成执法的随意性。
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有多种原因,但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是政府功能定位问题。要治理秩序,首先要调整政府功能——政府必须从不应干预、不应作为的领域退出,去强化市场调控功能,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打破行政垄断
长期以来,我国道路运输行业行政性垄断普遍存在。如道路运输客货站场的建设及使用要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而经营基本上由所属国企经营,也就是说其它部门及其他非国企不可能建站,从而也就不可能经营;再如城市公共客运,表面上看是自然垄断,实际上是行政垄断,致使城市出租汽车营运政出多门;再如客运线路的审批,尤其是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审批具有额度控制、陶车子审等规定;还有以审批制为基础的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特殊现象,这与WTO的自动注册制和国民待遇原则完全不相容,而道路运输业则大量存在对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等以行业管理名义存在的行政审批;最后一个例子,政府常以“公益性”、“保障性”、“重要性”确定哪些必须国家垄断,但没考虑到只要是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都应对所有经济类型企业开放,使各种经济成分能够公平进入市场。
政企真正分开
政企分开已经讲了多年,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就讲产权清晰、政企分开。但时至今日,政企还是很难分开,其主要原因是经济制度问题,也就是财产所有制问题。要国有道路运输企业与政府分开,也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运输企业如果破产,国家承担责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只对任命他的行政上级负行政责任,并不负经济责任。所以国有企业实质是政企合一的,若要求政企分开,实际上是要求国有道路运输企业非国有化,而不是政府对企业管理态度、管理方式的转变。所以要真正政企分开,就要求政府在制度上保证不随意干预企业,使道路运输企业财产制度非国有化,否则就会产生经营管理干部的任免、各种扶持政策,尤其是在市场准入、融资、外运经营权、兼并破产等方面予以照顾,甚至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使非国有运输企业感到待遇不公平。除此之外,不少地方政府,还搞道路运输市场封锁和垄断,保护本地落后国有企业,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所以说,政企不分只会使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加剧。
完善市场法规
市场法规包括立法和执法两方面,道路运输有很多规范和条例,包括最近发布的“道路运输条例”,但还没有一部基本法,因此由法律调控市场的手段很弱,应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法”、“运输车辆法”、“危险品货物运输法”和“运输安全法”,为道路运输提供健康运行的法律环境,为参与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企业的有序竞争。
而执法方面则更为落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道路运输市场的混乱与此关系极大。如近期的超载超限整顿,这个问题实际早就有过规定,但超载超限的车辆照样出厂,照样上牌照,照样运行,抓住超载超限车辆进行罚款,罚完款车辆还是照样运行。甚至有些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对超载超限持默认态度,很难保证法律规定的实施及落实,很难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政府的功能定位
1.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
政府在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应采用市场化调控与行政性调控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动用行政手段,也要动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应尽量采取市场化调控,以使市场经济波动最小。
●防止过度竞争:现在,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过度竞争原因祁多,主要是局部地区运力过剩,即资源配置不合理,形成争抢货源互相压价,致使企业效益下降,又导致以超载超限获取效益,加剧厂价格竞争;另一原因是非营运车的增多,影响市场运价的稳定。
解决办法:
对超载超限——主要以行政手段强制执行,同时辅以经济手段调控,制定出不同阶段的市场指导价格,在运输市場上公布,使运价回到合理范围。
对运力过剩——主要以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出台相应规范、政策,使部分运力转移,一部分淘汰。
非营运车辆进入市场——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调控,可严加管制,还可使之正规进入市场。
●压长补短:在客运上问题显著。例如,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客运运力较为集中,而支线公路、农村客运运力较弱,很多地区还存在拖拉机和农用机动车载客。主要原因是支线及农村道路条件差、客源季节性强,应采取对支线及农村线路政策性倾斜,进行经济手段调控。
2.政府的服务功能
政府应规划、建设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设施(共用的道路通信信息系统;公用的客货运站场;公用的运输安全服务系统;环保设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公用设施条件,使资源配置合理,促进现代运输技术设施的应用,并防止重复建设,使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还可以加强信息和技术的交流,政府应把掌握的运力及需求动态及时传递给企业,应把道路运输引进、研制、使用新技术的情况告知企业,引导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及消费决策,以促进企业信息化管理及先进技术的应用。
(作者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汽车物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