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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治理模式的变迁,类行政组织逐渐承担起公共管理职能。在现行的行政法律体制下,类行政组织并不必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导致相对人行政诉讼权利的部分缺失。本文在界定类行政组织的基础上。从类行政组织权力来源以及性质、类行政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可行性和必要条件两个方面论证类行政组织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