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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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莉红,安徽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目前,执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他们享有国家公权力,稍微将法律上的行政强制权异化使用,便出现了暴力执法,这有可能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可能是法律规定不缜密、执法体制不健全等原因所致。既然有暴力执法的存在,那么暴力抗法的出现自不足为奇。
  曾有一个法治案例,讲的是农民和野猪的斗争,起初,野猪并不侵犯农民的人身、生命权,只是下山来吃农民的庄稼,后来农民为对付野猪,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最严重的是设置了电网,电死了很多野猪。于是,再下山来吃庄稼的野猪也变的凶猛异常,遇到人群它们会疯狂的袭击,致人于死地,村中一位老人被野猪撞倒活活咬死,野猪成了村民生命的最大威胁,整个村庄笼罩在一片乌云之中。这样的一则案例显然不能用来比作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但在笔者看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和这个却有些类似,如行政主体合理、文明执法,行政相对人自会用文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千年的传统,导致民对官有着天然的畏惧和抵触,但民毕竟处于劣势,他们会认真衡量和官斗争的结果,考虑自己的利益得失,因此也就不会冲动的冒犯行政主体。这样的归结原因自然有些片面,但作为解决问题我们不得不考虑方方面面的原因。有很多执法者在实施暴力的同时去埋怨行政相对人的粗鲁、暴力,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最近,柔性执法的概念应时被提出,在很多地区已付诸实施,并收到良好的效果,但对柔性执法的争议也不在少数,很多人提出质疑:柔性执法能否解决执法上存在的问题?单纯程序上的文明有利于促进实质文明吗?实践表明:柔性执法既能一定程度上解决暴力执法的问题,又能缓和官民之间的矛盾,减少部分暴力抗法事件,刚柔并济,应当是执法手段上不错的选择。
  但目前对柔性执法还有些定位不清,许多人认为柔性执法仅仅是程序上的文明,这未免有些片面。柔性自和刚性相对应,应扩大其外延,柔性不应仅指程序正义和文明执法,还应把非强制性、以说理为主,冠以情感交流的执法模式也归入其中。现如今,暴力案件较多发生在城管、拆迁等领域,如果执法的初衷完全合理、合法,确实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城市文明,同时执法机关选择适当的执法模式,相信大多数的行政相对人不会动用暴力妨碍公务执行的。
  抛开法律这一层面,官民之间缺乏的是一种沟通、一种信任。几千年形成的官民关系已沉淀成传统,为官者有着浓厚的官意识,官、权一家,有官即有权,为人民用权可造福人民,为自己用权则会给人民带来灾难。某些为官者的行为降低了他们在民心中的威严,也导致了民的不信任,愈使用暴力愈解决不了问题,很可能会更加激发矛盾。柔性执法,注重程序文明,提倡人性执法,不能不说是执法模式的一种绝妙选择。
  选择柔性执法,并没有抛弃刚性,在多种执法模式都合法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相对人可做不同选择。有些法律者认为现在执法机关在相对人那里没有任何威慑力,他们对执法机关没有丝毫惧怕,法律给执法机关的权力太模糊太小了,应加大执法力度。但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为什么执法机关就要让相对人惧怕呢,为什么在相对人面前要树立威慑力呢,官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让渡部分权利而获得的,也就是说官是为了维护人民权利而设置的,官可以树立威严、威信,但这种威严、威信不应当通过暴力手段来树立或者说应尽量的不通过国家强制力来树立。那么对于日常执法中存在的一些胡搅蛮缠、招事生非的相对人,确实需要考虑选择刚性执法,体现法律的强制性这一特点,因此模式选择也应适时、适事。
  行政机关在三大机关中属执法机关,是公共权力最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权力,执法主体应明确其工作的服务性,探索各种有利于执法工作开展的模式。针对现在提倡的柔性执法,笔者认为执法者们应透彻理解其内涵、外延,转变一些执法观念,充分发挥这种执法模式的优势,当柔性执法无法实现执法目的时,选择其他诸如刚性执法等执法模式,以期达到最好的执法效果。
  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建设法治政府,最终的目的是充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权利。在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中,我们已取得不少的成就,建设成为完全、真正的法治政府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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