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婚姻法》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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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多年前,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及婚姻自由;30多年前,首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国人离婚也无需审查期和介绍信。中国也成为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60多年间,中国婚姻法制发生重大变迁,而与此相伴的是作为社会细胞的个人命运变革。
  
  1950年的《婚姻法》:破旧立新
  
  作为婚姻法专家,78岁的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杨大文教授见证了中国《婚姻法》的修改历程,亦见证了中国婚姻的变革。
  近日,婚姻家庭法学界泰斗杨大文教授在北京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立法的全过程,可以用“两部婚姻法,三个里程碑”来概括。两部婚姻法系指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三个里程碑系指上述两次立法活动和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
  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之际,毛泽东讲过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开宗明义地写道。
  “不同阶段,立法的侧重点各有不同。1950年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完成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而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雏形。”杨大文解读。
  事实上,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内容较为简单,规定也并非很具体,这部一共才27条的法律,宗旨为“废旧立新”,核心落在“妇女的解放”上。
  诸如,这部法律的第二条就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跟当时的社会现实息息相关。
  在一些研究者的眼中,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后,掀起了一个自由婚姻的热潮,与此同时,新中国也出现了第一次离婚潮,时间大致是自1950年至1956年。
  当时离婚的原因是以解决“先天不足”为多,即取消旧社会的童养媳婚姻、盲婚等,此外一些干部进城后抛弃没有感情的糟糠之妻也占相当一部分,累计约为600万对。
  “建国初期进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有一段时间,阻力还是不小的,这是因为一些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造成的。按照当时一些调查统计,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掀起了一个争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高潮,但是有些地方也出现了不少妇女因为婚姻家庭问题而自杀甚至被杀的现象。”杨大文说。
  根据一些解放相对较早的老解放区如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该省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自杀者占5%。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面临诸多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学者杨大文的印象中,1953年3月,举国上下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当时在各地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检查。”
  “那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一方面是开展对1950年《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的工作,另一方面,检查了县以上人民法院、民政部门以及基层干部对1950年《婚姻法》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杨大文认为,当时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很成功的,“在那次运动结束后,自由婚姻显著增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家庭婚姻关系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我个人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我们已经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决定性胜利。”
  
  1980年《婚姻法》:云开月明
  
  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讲述了英雄石光荣与年轻的文工团员储琴一段由组织包办的婚姻,政治部主任劝储琴嫁给石光荣时,用的是当时风行的一套说辞,“生活上你照顾他,思想上他帮助你”。
  事实上,从1957年的“反右运动”开始至“文革”结束前,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蒙上了浓厚的组织色彩。婚姻往往由组织做主,个人情感成为被压抑的选项,这是一代中国人的记忆。
  在杨大文看来,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本来应当对1950年《婚姻法》及时做出修改和补充,“将立法的重点从废旧立新转到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上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上世纪50年代末期以后各种各样的影响,当时对《婚姻法》的修改,没有及时来做。”
  1962年是一个标杆年份,这一年,我国再一次进行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同年3月,毛泽东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而《婚姻家庭法》是广义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是,对这一次的民法起草工作也搁浅,因为“文革”很快就开始了。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随即停止。
   一直到1980年,我国才有了第二部《婚姻法》。
  “经过‘文革’十年浩劫,当时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婚姻家庭法治也遭到严重破坏。因为建国初期即50年代,我们年年都宣传、贯彻《婚姻法》,特别是在农村广大地区。但是‘文革’十年,很多部门也都瘫痪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也无人过问,特别在农村地区就更为明显,建国初期已经破除了的某些像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结婚收取财物这样的陈规陋习又在一定程度上死灰复燃了。”杨大文说,这意味着,某些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在当时有可能丧失的危险。”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文革”结束后,我国第二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启动,而杨大文正是亲历者之一。
  我国第二部《婚姻法》的修订是从1978年年末开始启动的,当时中共中央成立一个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由康克清任组长,底下专设一个修改《婚姻法》办公室,起草小组汇集数百位中国业界专家。而当时中国人民大学也甫从十年浩劫中复校,杨大文于是被抽调至修改《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担任起草组成员与主笔人。
  “第二部《婚姻法》,我们一共起草了6次草案,然后报到全国人大”,杨大文回忆,当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来这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了全體会议,讨论修改《婚姻法》起草小组送去的第六次草案。大家还是比较肯定的,但讨论中间有几个问题还是有一些争论。”
  比较多的争论集中在:
  首先,是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问题,该法虽名为《婚姻法》,但实为《婚姻家庭法》,因其除调整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外,也调整父母、子女关系,且1980年的《婚姻法》还增加了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及收养等条款的内容。
  “我们的6次草案原来名称都叫《婚姻家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时也用的是《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到最后才又改了回来,定名为《婚姻法》,这是因为:其一是约定俗成,大家用惯了《婚姻法》这个名称,其二是觉得有关家庭法的一些规范还是比较简略,不够全面。”杨大文说。
  另一个在当时比较激烈的争论,集中在法定婚龄的问题上。杨大文介绍,从历史上来讲,中国的法定婚龄,在100多年间已经提高了6岁:从宋朝以后,大都规定男16岁,女14岁可以结婚;中华民国时期提高了两岁,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规定,男l8岁,女16岁可以结婚;而1950年的《婚姻法》将中国的法定婚龄再次提高了两岁,规定男20岁,女18岁可结婚。
  当时鉴于我国的人口状况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法定婚龄的高低问题意见不一,在有些方案中提出的婚龄偏高,甚至要求与当时提倡的晚婚年龄接轨。
  在杨大文看来,这种思路跟当时极力倡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不无关联,“我们当时已经开始抓紧计划生育工作了,所以计划生育等一些部门都主张把最低法定婚龄提高一些,这部分人考虑到人口形势很严峻,甚至有些人主张要把法定婚龄提高到晚婚年龄;但另一种意见是,法定婚龄不要太高,太高了不切实际。”
  当时为此还曾专门召开许多有关家长、青年团、妇联、部队等社会各界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座谈会上,有些父母也都觉得法定婚龄定得太高了不好,他们说,女儿十八九岁了谈恋爱,做父母的又不干涉,但法定婚龄规定那么晚才能结婚,夜长梦多,会不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们通过调查还发现,当时共青团组织的团员中因婚姻恋爱问题而受处分的,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杨大文回忆。
   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彭真的主持下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第二部《婚姻法》草案。杨大文随同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罗琼列席了这次会议,向委员们作了说明和介绍。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经过调查研究后风趣地说:这个法定婚龄问题不能只看“天南海北”(即天津、南京、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要看到全國的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他同时还指出:我们不能通过一部可能使很多群众违法的法律。
  多年以后,这句话依然让杨大文印象深刻。
  最终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到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根本没有人在法定婚龄问题上争论了,这一点也可以反证1980年的方案还是很符合实际的。”杨大文说。
  而当时最大的争议集中在对离婚的法定理由的争论上。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离婚仅只有一条程序性的规定,其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1950年的婚姻法,对离婚问题没有实体性的法定理由的规定,法院对于什么情况之下应该判离婚、什么情况之下应当不判离婚,认识一直是不统一的。”杨大文说。
  这里面还有一个背景是,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感情论”和“理由论”的争论就甚嚣尘上:“感情论”认为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并引用恩格斯的名言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据此认为如若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而“理由论”强调,离婚一定要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轻易离婚,比如,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要求离婚,这是有正当理由的,而反之,有外遇的一方提出离婚,是缺乏正当理由的。
  “特别是当时‘左’的思想泛滥,而‘文革’期间,很多都是政治上的离婚,对方成了‘右派’、‘走资派’,很容易就离婚了”,杨大文说,这样的悲剧,当时比比皆是。
  而婚姻自由,既是结婚的自由,也不能忽视离婚的自由。后者显得尤为珍贵,亦彰显了一个社会的成熟度与宽容度。
  “1979年年底,法制委员会修改的草案中把‘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条实体性的规定去掉了,我们起草组力争要增加这一条,要不然,凭什么离婚?光有程序不行!我当时还牵头让我们起草组几位同志写了篇文章发表在1980年的《中国妇女》杂志上,就是阐明一定要加这个规定,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杨大文看来,法院不能够超出婚姻的本质来任意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就是离婚的一个最大理由。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婚姻实质上也就宣告死亡了。”
  在当时社会风气还很保守的中国,这种观念无疑具备标杆性的意义。这种争论,也决定了以后中国婚姻立法的价值观与走向。
  1980年《婚姻法》最终增加了这个实体性的规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0年《婚姻法》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取代了1950年《婚姻法》。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在原则部分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结婚条件做了若干修改,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男、女各自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岁,并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还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
  
  2001年《婚姻法》:并不保守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吗?是否还要维系?性在婚姻中地位如何?1987年,电影《谁是第三者》的上映,将上述反思引入高潮。按传统眼光,女主人公桑雨晨是“第三者”,她的插足破坏了一对20多年的夫妻华超与张恩寿的家庭关系。但桑雨晨自己却不如此认为。
  中国人的婚姻已是,“我的婚姻我做主”。而当时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比如,国人的婚恋观不断更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观念不断强化,婚外同居现象增多,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等等。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的1980年《婚姻法》,显然严重滞后。
  而无论是法律实务界即法官、律师们抑或学术界,都提出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太简单,无法适应调整日新月异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1990年是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也是1980年《婚姻法》颁行十周年。当时法学界开展了一些学术纪念活动,当年,人民出版社出了一本《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提出应修改1980年《婚姻法》。
  杨大文介绍,当时他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都是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通过组长聂力中将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很重视,曾专门召开了座谈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都在“两会“期间提出了这个议题。
  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内务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提案的审议报告,认为1980年《婚姻法》应当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10月通过了一个决定,将修改1980年《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修改1980年《婚姻法》由此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
  杨大文也受委托担任此次《婚姻法》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经过了5年多的工作,我们在领导小组之下起草了4遍草案,一共有140多条,之后移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了。”
  在这次修改中,两次争鸣,也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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