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下对构建立案调解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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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司法资源的稀缺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已经日益突出。诉讼过程的长期性、程序性等特征使得立案调解应运而生,立案调解的灵活性、便利性以及时限短这些优势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减轻审判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越来越注重司法公开的司法环境变化的背景下,如何使立案调解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提升立案调解效果,协调好与诉权保障关系,发挥更好的效用,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司法公开;立案调解;诉讼
  一、立案调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司法公开使得法院在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兼具亲民的形象。而诉讼过程的在这样一个大司法环境中,更加突出构建立案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1.案多人少,各地法院诉讼压力繁重
  各地法院案件数量经年递增,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数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收受民事案件6614049件,2012年全国法院收受民商事一审案件7316463件,同比增长10.62%。案件数量增加迅速,使得承担主要案件审判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堪重负。
  2.调审分离,节约诉讼资源
  近年来,众多学者对于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全盘否定说、调审分离说以及全程调解说。而调审分离说又分为诉前调解说和审前调解说两种。笔者赞同调审分离说。而立案调解制度的时间节点自然地将调解与审判相分离,属于审前调解,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学者提出的,调解者以强硬的审判权为后盾进行强制调解等弊端,促成当事人全面权衡实体利益与诉讼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出理性选择,有效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3.提升工作效率,减轻群众诉累
  社会矛盾纷繁复杂,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必须要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够得以解决,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后中间要间隔1至3个月,等到法官开庭审理之时才对案件进行处理,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对抗情绪增大,小矛盾演变为大纠纷,本能够花两三小时就能调解成功的案件最终演变为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够得以了结。通过立案调解实现案件在诉前分流,区分繁简,不仅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使法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复杂案件的审判上,提高审判质量,同时减轻群众因为长期打官司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诉累负担。
  4.贯彻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最基本假设是每个当事人都是理性人,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理性人的行为总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策略选择的基本目标。当事人诉诸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法律的功能便是:定纷止争。通过第三方的介入,由精通法律的审判人员辅助以一系列专业人士,通过调解手段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决,降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司法公开对构建立案调解制度的影响
  为突破传统诉讼调解时间长、程序僵化等缺陷,人民法院在重新重视调解的大环境下推行立案调解这一新的调解样式,将法院实施调解的时间从审判阶段前移,最大程度上扩充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空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对立案调解制度的定义不同导致操作有所区别,但追求的最终效果都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立案调解的时间节点是在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并在移送审理之前。立案调解的主导者为法院,参与者除了审判员、书记员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等一些专业辅助人员,属于诉讼调解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公开背景下,对立案调解制度的构建既提出了挑战,也促进该制度良性运行。
  1.挑战:司法公开对立案调解制度提出更高要求
  (1)如何让当事人选择立案调解制度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益”?立案调解以有限公开为原则,主要指在调解过程中的对旁听者加以限制,由立案调解组织者筛选控制有利于促进调解的人员参与调解过程。这样既可以减少调解过程中的对抗,又将调解行为置于监督之中,使得当事人在协商时可以更为冷静、客观的处理问题,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公开,并得到法官的许可,才能公开调解活动。这与民事诉讼法中公开审理原则有所冲突,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涉及隐私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案件不予公开,其余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为了让当事人信任立案调解制度,并选择此项制度来解决问题,只能够赋予立案调解制度以更强的透明度,将立案调解制度的收案范围、组织人员、调解程序、调解标准、调解效果等工作方式加以细则化、规范化、公示化,让群众了解该项制度,并可以以案说“调”,让真实的案例来告诉当事人,通过立案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优势所在。
  (2)如何让当事人信任立案调解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案调解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因此,立案调解遵从程序有限原则,包括调解次数有限、调解范围有限、甚至是调解时间有限。从而对立案调解的整个过程做一个控制,防止立案调解扩张到审判阶段,导致案件久调不决,反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审判工作的效率。司法公开要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各个阶段的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合法有序表达诉求,监督法院工作的开展。但有些当事人认为,公开庭审更加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从而忽略了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群众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排斥立案调解,否定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使得很多当事人不愿意采用立案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除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中的6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重点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当事人则是能不选择调解就尽量不调解。而有些律师收了代理费之后,认为案件没有开庭审理不好向当事人交代,也不愿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完备的立案调解后续保障措施,及时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予以立案移送审判,使得当事人在立案调解中无法实现的利益诉求,在后续的程序中有表达的渠道,让当事人在严格的程序中感受到司法为民的亲切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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