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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收买"行为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一律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收买这一实行行为;犯罪形态是状态犯,收买行为自交易结束而终了。收买完成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收买人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追诉时效也应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研究“收买"行为的行为性质与状态,对本罪“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