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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文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