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税制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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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税制结构应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不断优化。基于国民收入循环的税制结构理论,将税类划分为生产环节税、所得环节税、消费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探究我国税制结构的现实特征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2008年后,以生产环节税为主导的“效率型”税制结构已不再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调整方向为征税环节逐步从生产环节向再分配、使用和积累环节转移。
  关键词:税制结构;经济增长;国民收入;循环理论
   一、引言
  税制结构是指依据某种标准,分析各税种的组合方式及其相对地位。尽管学术界关于“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果”观点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税制结构会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合适、健全的税制结构也会促进经济增长。因此,构建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税制结构十分必要。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逐步确立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截止2008年,虽然细节处存在变化,但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相对稳定,确保了税源的稳定和充足,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正向作用。然而,2008年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及经济结构化改革的推进,原有的“效率型”经济增长方式逐步向“质量型”方式转变,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税制结构更深层次的优化。本文以2008年作为时间节点,对税制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进行两阶段的实证分析。
  税制结构的理论构建是研究税制结构经济效应的基础。传统的税制结构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划分方式:直接税与间接税;商品服务税、所得税与财产税;资本税、劳动税和消费税,这三种分类方法在解释经济现实方面各有利弊。区别于以上划分方式,笔者主要采用基于国民收入循环视角的税制结构理论,以国民收入循环的各个环节作为划分依据将税收收入分为以下四类:生产环节税、所得环节税、消费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这一理论将税收纳入宏观经济框架进行分析讨论,既符合税制结构理论的基本思路,也便于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分析税制结构的经济社会效应,具有更强的现实价值。目前,《中国统计年鉴》已公布1992—2015年的中国资金流量表,为基于国民收入循环理论进行税制结构的探索提供了现实数据依据;高敏雪(2013)[1]等利用国民经济核算原理深入探究我国宏观经济情况,吕冰洋(2017)[2]则以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为基础对税制结构进行重构。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笔者运用这一税制结构理论从宏观经济运行层面重点分析税制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术界关于税制结构经济效应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尽管研究方法有所不同,但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研究表明,税制结构可以广泛地影响经济增长。Atkinson和Stiglitz(1976)[3]使用个体效用函数对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和间接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随着内生增长理论的流行和计量工具的丰富,学术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更多地使用实证研究方法对税制结构的经济增长效應进行研究。Devereux(1994)[4]从税收的扭曲作用出发对税制结构进行回归分析,认为扭曲性税收阻碍经济增长,而非扭曲性税收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Tosuna和Abizadeh(2005)[5]对1980—1999年OECD成员国家税制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进行了研究,结论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会对一国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Kaliva和Athena K(2007)[6]认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阻碍经济增长。然而,也有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Ibadin等(2015)[7]的研究认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阻碍经济增长,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能够发挥正向作用。
  具体到中国的经济环境下考察两者的关系,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结论也不尽相同。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较普遍的观点是间接税利于我国经济增长而直接税具有相反的作用。马栓友(2001)[8]使用我国的税收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直接税明显阻碍经济发展,建议降低我国直接税比例。纪志明(2004)[9]通过回归分析说明了税制结构确实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较显著的影响,直接税阻碍经济增长,间接税则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刘海庆、高凌江(2011)[10]利用我国1994—2009年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财产税和流转税有助于经济发展、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具有相反作用的结论。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转变,我国学术界关于改革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弥补其经济缺陷的呼声越来越大。郭婧(2013)[11]运用工具变量法对我国2002年和2008年税制改革的经济影响进行重点考察,结果表明个人所得税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面作用,企业所得税具有显著的负面作用,增值税的经济增长效应并不显著,并说明了其与税制改革的关系。常世旺、韩仁月(2015)[12]对我国各省现行税制结构的经济效率损失进行了测算,认为大部分省份的间接税比重过高,应逐步降低该比重以重塑经济增长动力。余红艳、沈坤荣(2016)[13]基于分税制改革后20年实践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税制结构的调整步伐过于缓慢,以间接税为主的“效率型”税制结构显著降低了经济增长绩效。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关于这一课题已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理论基础和实证方法。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展:第一,区别于传统税制结构理论,研究以国民收入循环角度出发划分的生产环节税、所得环节税、消费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的经济增长效应,尝试将税收更好地纳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框架并解释其影响力;第二,以我国1999—2017年的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探究税制结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总体作用,并对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下其经济增长效应的变化进行实证分析,为新时期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提供理论支撑。
   三、国民收入循环视角下的税制结构   (一)按国民收入循环划分税制结构
  笔者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民收入循环理论构建税制结构。国民收入循环是国民创造全部财富的整个流动和分配过程,其中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使用和积累四个环节。初次分配环节,企业通过组织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活动,创造增加值并向企业自身、政府以及居民进行初次分配;再分配环节,由政府主导向企业及居民个人的所得征收税款,税后企业收入和居民留存收入构成可支配收入①;使用环节,政府、企业和居民三部门利用可支配收入进行消费和投资;积累环节,企业积累固定资产,居民积累个人财富。根据上述四个环节,将税收收入分为以下四类:生产环节税、所得环节税、消费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见图1)。下文将结合我国税收环境对这四个税类分别进行阐释。
  生产环节税是在产品及服务进入零售环节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交纳的税款。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生产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进口税、资源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我国规定的消费税税目多集中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因而将其划归生产环节税类。我国的房产税大多对企业经营性房产征税,只有少数省份对部分高端房产试征房产税属于财产环节税,因而总体来看,将现行房产税划归生产环节税更为合理。土地增值税大部分由房地产商负担,符合生产环节税的范围。
  所得环节税是指政府在再分配环节,对企业和个人征收的税款。在我国,所得环节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②。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个税收入比重较小,不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半。
  消费环节税是指在使用环节,将可支配收入进行消费时征收的税金。该环节对政府和居民而言是消费环节,对商品而言属于零售环节。事实上,我国目前并没有专属于这一环节的税种。区别于美国的零售税,我国的消费税大部分并不是在商品零售环节征收,目前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中只有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钻石及饰品在零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本文按照10%的估算比例将商品服务税归入使用环节进行量化③。
  财产环节税是指对居民积累的财产所征收的税金,在我国应包括车船税、契税和居民房产税,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环境下财产环节税的征收范围和税基较小,其经济增长效应尚未充分发挥。
  关于经济增长的机制原理,不同学派有着不同的解释,提出了古典增长理论、新古典增长理论、内生增长理论等不同看法。尽管各个理论对经济增长传导机制的解释不尽相同,但都肯定了生产要素产出效率的提高是经济增长的根本,而产出效率的提高则来源于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所以在研究税制结构经济效应时,需要关注其如何对社会专业化程度发生作用。
  从宏观视角来说,税制结构的优化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而实现社会分工深化,提高要素生产率,最终实现经济增长。从微观视角来说,税制结构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通过市场价格体系实现,价格体系的波动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成本,更低的要素成本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并掌握更多的资源去寻求生产优化和技术进步,最终推动经济发展;反之,则会对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阻碍。
  国民收入循环是国民创造全部财富的整个流动和分配过程,现实经济中税收分布在国民收入循环的各个环节,并在不同环节中发挥着不同的经济效应。从国民收入循环角度重构税制结构理论以探究其经济增长效应,以求更好地将税收纳入宏观经济运行框架以解释我国经济现实。当然这种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并不能在完全意义上对我国现有的税种进行无争议地划分和归纳。但笔者尝试从国民收入循环各环节税类如何影响国家全部财富创造和分配的角度展开探究,丰富现有研究成果。
  (二)中国税制结构特征分析
  为了对我国税制结构特征进行更加清晰地说明,本部分将按照前文所阐释的国民收入循环视角下的税制结构理论对税收进行分类。图2展现了我国2008—2017年税制结构的变化情况④。从图2可以看出,近十年我国税制结构总体比较稳定,生产环节税和消费環节税比重呈现下降趋势,而所得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比重则略有上升。从四大税类的相对地位来看,生产环节税一直占据着主体地位,近十年来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生产环节税的比重基本在60%以上,说明我国的税收负担集中于生产环节导致企业税负较重。所得环节税类比重有所上升基本达到30%,而其中超过7成同样是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收在消费环节以及积累环节的征收则相对较少,虽然财产环节税比重有提高的迹象,但房地产税政策尚未落实,遗产税和赠与税也仍未开征。不过仍然可以看到我国的税制结构正经历着优化调整,尤其2017年较明显的税制结构变动可以让我们直观地预测到,未来我国征税环节将会逐渐从生产环节向再分配、使用和积累环节转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目前我国税制结构存在以下特征:第一,征收环节集中于上游,尤其是生产环节。这也与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和居民纳税意识有一定关系,即税收越接近上游环节,征管效率越强。消费环节税、财产环节税的征管难度相对较大,对于居民税收意识也有较高的要求,税收集中于收入循环的上游环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客观条件下的必然选择;第二,我国税收的主要纳税人是企业,企业承担着较重的税收负担。作为生产环节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的一部分税收负担虽然能够通过价格机制转移给消费者,但税收转嫁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居民消费水平。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一方面税负转嫁更为困难,另一方面利润下降带来的资金压力也给企业造成相当的“税痛”。
   四、模型设定与样本描述
  税制结构根植于国家制度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关联性。笔者采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引入国民收入循环理论定义的税类结构,研究税制结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总体作用;同时模型引入分时期哑变量,以此考察不同发展阶段下税制结构经济效应的变化。
  构建模型回归方程如下:   模型(1)(2)中被解释变量为人均实际GDP增长率,这一指标剔除了物价上涨因素反映经济实际增长。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税制结构表示为Mit,按税类表示为生产环节税比重、所得环节税比重以及财产环节税比重(由于消费环节税的核算与生产税存在线性关系,未将其纳入模型);按税种表示为增值税比重、企业所得税比重、个人所得税比重、契税比重。参考以往税制结构增长效应的实证研究,模型选择的控制变量包括:滞后期人均实际GDP、投资率、人口增长率、产业结构、政府支出以及开放程度。同时,模型(2)引入税制结构与虚拟变量的交乘项,用以探究在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下税制结构增长效应的差异,表示为dt。虚拟变量取值0和1表示不同发展阶段,前一阶段取0,其余取值为1。
  模型选取1999—2017年中国30个省(市、区)(不包含西藏、香港、澳门及台湾)的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并以2008年为节点对其前后发展阶段下税制结构的增长效应进行探究。将1999年作为开端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重庆于1997年才实现与四川的税收分离,为了加入这两个省(市)的数据,选择1998年以后的样本更为合理;第二,1998年税收数据中,各省(市、区)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关键税种税收数据缺失较为严重,最终选用1999年为数据开端。模型(2)在探讨不同发展阶段税制结构增长效应时选择2008年作为节点进行探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方面,2008年中国经济已经开始遭遇增速上的拐点,在经济增长进入慢车道后,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宏观经济波动性明显增加[14];另一方面,2008年我国税制发生了多方面的变革,全国范围内增值税开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所得税层面实现两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费用扣除由1 600元提高至2 000元。模型样本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变量说明见表1。
   五、计量结果及分析
  (一)税制结构经济效应的总体分析
  为了更加准确的考察1999—2017年税制结构如何影响经济增长,模型在普通OLS回归的基础上引入个体效应进行固定效应回归。为了控制内生性问题对于回归结果的影响,模型采用工具变量法使用GMM进行回归。将回归结果报告于表2,并分别进行说明。
  首先,对面板数据使用普通OLS方法进行混合效应回归,结果输出在表2第二列。可以看出,生产环节税、所得环节税以及财产环节税类都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影响。其中,生产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表现出正向的增长效应,而所得环节税的经济增长效应为负。混合效应模型并未考虑地区异质性,其回归结果并不足以成为说明税制结构经济效应的决定性依据。所以对地区个体效应进行控制,在豪斯曼检验结果基础上确定使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输出至表2的第三列。根据输出结果,生产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对经济增长起到显著的正向作用,所得环节税的增长效应则显著为负。
  但上述回归分析都忽视了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同时模型中可能遗漏重要的解释变量,再加上测量误差的存在,这些因素都可能最终导致模型的内生性问题。所以文章引入工具变量,使用GMM方法进行估计。借鉴以往研究成果,模型使用生产环节税比重、所得环节税比重、财产环节税比重的滞后期作为工具变量进行检验,选择的工具变量组合为:生产环节税滞后一期和三期、所得环节税滞后二期和三期、财产环节税滞后二期和三期,回归结果输出至表2第四列。
  从回归结果看,在我国1999—2017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生产环节税比重的提高发挥了显著的正向作用,其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上升0.138个百分点。作为这一税类最直接的承担者,企业在税收的扭曲作用下看似会降低生产效率。但实际上,生产环节税属于国民收入循环中的上游税类,其税收转嫁相对容易,该税的征收往往导致产品价格提高,实际上相当一部分的税收负担由消费者承担,其税基性质除资本外很大部分加诸于消费。经典税制结构理论认为,对消费税基征税成本较低且对经济扭曲作用小,在总体税收负担不变的情况下其相对比例的提升对经济增长起到正向作用。因此,从回归结果看,生产环节税最终表现出对经济增长的显著正向作用。
  回归结果显示,所得环节税比重提高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正向作用,其相对比重每上升1個百分点,经济增长率提升0.982个百分点。在国民收入循环过程中,所得环节税定义为再分配阶段对企业和个人征收的税款。企业所得税对资本税基征税且难以转嫁,往往被认为不利于经济增长。但同时,企业所得税承担着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从个税层面看,我国人力资源相对充实,劳动文化鼓励勤劳,个税比重的相对提升对于劳动供给的扭曲有限。更为重要的是,个税具有抑制收入两极化、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其比重的提高有助于释放消费活力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从回归结果看,财产环节税具有显著的增长效应。财产环节税在国民收入循环的积累环节征收,在我国的税收环境下只有车船税、契税和部分试点地区的居民房产税。从理论上讲,对积累的财产征税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消费和投资,另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都有利于释放经济活力。但我国的财产环节税体量非常之小,其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相对有限。
  (二)税制结构经济效应的分期探究
  根据上述模型,我们对1999—2017年税制结构如何影响经济增长进行了大体判断。但实际上,税制结构并非处在静止状态,其经济增长效应随着外部经济环境及其自身的调整而发生变化。所以模型以2008年为时间节点,引入不同税类的典型税种,对不同阶段下税制结构的增长效应进行实证研究,计量结果输出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在2008年之前,生产环节税和所得环节税比重的提升都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财产环节税并没有体现出显著的增长效应,这一结果与前文对税制结构总体效应的分析保持一致。同时,各税类与虚拟变量交乘项都不显著,说明2008年之后生产环节税、所得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的经济增长效应没有明显变化。上述结果是基于税类的分析,在我国现行税制下,每一个税类内部的不同税种可能具有不同的增长效应,仅对税类进行分析不足以直接得到分阶段增长效应结论。所以,在对税类结构的分阶段探究基础上,模型引入典型税种,对不同阶段税种结构的经济效应进行研究。   从税种结构的输出结果来看,2008年以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增长没有显著作用。而个人所得税体现出显著的正向增长效应,个人所得税比重每上升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提高1.601个百分点。契税的增长效应也显著为正,契税比重每上升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则上升1.622个百分点。根据回归结果,2008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环境以及税制结构本身的变化,契税的经济增长功能明显削弱,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效应无显著变化。那么,文章接下来对分阶段税种结构增长效应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
  从回归结果看,增值税比重变化对经济增长没有表现出显著的影响,这一情况在后一阶段也没有明显改变。作为生产环节税类的典型税种,一般认为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转嫁难度较小。但是税收转嫁的程度取决于供求双方弹性以及具体的税种性质,生产者一方并不是总能顺利地将税收负担转嫁出去。2008年后,增值税本身也在不断调整,实现了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并在2017年完全实现营改增,其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也随之发生变化。
  从所得环节税层面看,企业所得税没有体现出显著的增长效应,后一阶段也并没有明显的改变;个人所得税则存在显著的正向增长效应,其比重的提高有助于经济增长,这种效应在后一阶段也保持一致。在上文总体效应部分已经分析过,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的生产投资行为造成扭曲,但同时也发挥了分担企业风险的作用,使得其经济效应难以明确判断。而个人所得税在全时期都表现出了非常显著的增长效应,这与我国经济环境是一致的。在我国人力资源丰富、教育体制日趋完善的大背景下,所得环节税对市场劳动供给的扭曲作用有限,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劳动激励作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收入两极化问题愈发严重,个税比重的提升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释放更多的消费活力。
  契税作为财产环节税的典型税种,根据输出结果在2008年之前表现出了显著的正向增長效应,在后一阶段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增长效应则出现明显削弱。财产环节税本身有着鼓励投资、刺激消费的功能,同时能够抑制收入差距,刺激经济活力,所以其比重的提升有利于经济增长。但在我国,财产环节税范围很小,契税本身也是中国税制体系下的小税种,其经济效应难以完全体现。所以扩大财产环节税范围,提升财产环节税比重,是目前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六、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笔者在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内考察了两者的关系,并对我国近二十年数据进行了分时期、分税类和分税种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以生产环节税为主导的“效率型”税制结构已不再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当经济总量的提升带来较多的“分配低效”,上游税收的经济增长效应逐渐减弱;而下游税收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逐渐显现出其对经济长期增长的促进作用。因此,笔者提出有关税制结构优化的政策建议:将征税环节逐渐从上游的生产环节向下游再分配、使用、积累环节转移,逐步降低生产环节税比例,提高所得环节税、消费环节税和财产环节税比例。下面,按照征税环节对该政策建议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与阐释。
  第一,降低生产环节征税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由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生产环节税转嫁性较强,企业并没有承担全部税收负担,但其对于企业决策的扭曲作用仍然存在。各微观经济主体也普遍反映税收负担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生产和技术改进,所以降低生产环节税比重是必要的。此外,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税收征管制度日益完善、国民纳税意识逐渐提高,征税环节向下游转移的难度不断降低,生产环节降低征税也是可行的。
  在生产环节税类内部,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较好的税收中性,对经济的扭曲作用较小,深化增值税改革应顺应“优化征收范围,规范税率档次,完善税收优惠措施”的改革思路,在减轻税负和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之间寻求平衡点,更深层次地发挥出增值税独有的经济增长优势,这也契合我国近年来的政策导向。2016年“营改增”工作收官后,经过三年多的运行与调整,我国已基本建立起较完善的现代增值税体系,后续改革也正朝着降低税负、优化税制的方向努力。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更低的增值税税率,包括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以及制度性期末留抵退税等举措将同步试行。这意味着增值税万亿减税开始落地,不仅具有拉动GDP增长的直接效应,还可以促进创新驱动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产生激发经济活力、提升发展质量的超预期效果。
  第二,从再分配环节看,我国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对于企业所得税应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集中在分配层面,其主要目标在于缩小收入差距、增进社会公平,从优化分配格局的角度实现经济增长。本文的实证结果也表明,个人所得税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过小,个税改革仍有较大的发挥空间。一方面,我国应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机制及纳税申报机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从以个人所得为基础计征逐步转向以家庭综合所得为基础计征,以家庭人均收入作为征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比重,减轻资本的税负压力,以促进企业扩大生产、改进技术。
  第三,我国应考虑逐步增加在商品零售环节的税收,减轻在上游环节中企业承担的税收压力,弱化税收转嫁行为对于整体经济的扭曲作用。同时,在积累环节需要稳步推进房地产税落地,加快建立配套信息交换机制和征管手段,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将遗产税、赠与税等纳入财产环节税的征税范围。这不仅利于丰富积累环节税种,也使得财产环节税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得到更充分地发挥,从而激发其经济增长效应。
  最后需要指出,税制结构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契合国家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稳步推进。可以看到,我国的税制结构正朝着“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发展。这将是一个根据社会经济现实而不断调整的长期过程。   注释:
  ①出于简化角度,此处对可支配收入的描述未涉及政府的补贴或转移支付。
  ②社会保障缴费本文暂未做考虑。
  ③这一方法参考吕冰洋《税制结构理论的重构:从国民收入循环出发》一文中的划归方式,相对于消费环节税实际占比仍然略有高估。
  ④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地区情况表”以及OECD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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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母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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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厘清数字经济产业从业人员分类是制定数字经济产业政策、对不同数字经济部门进行差异化管理、开展相关产业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基于数字经济不同组成部分技术层次与行业类型的差异,构建T-I框架,研究该框架下不同层次、不同行业发展与从业人员状况,提出加快数字产业化人才培养、提升全民“数字化”素养的建议。关键词:数字经济;从业人员;数字产业化;产业与治理数字化;T-I框架  中国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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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数字经济赋能双循环,也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引擎与新动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推动了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服务业创新升级、效率提升,实现服务业的跨界融合与精准匹配。 随着全球数字强监管持续推进,数字双循环体系促进国内消费升级,强化国际经济合作,新基建全面布局拓展数字服务业发展空间。但由于全球数字大国博弈愈演愈烈,数字服务规则尚未统一,中国应持续加强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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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中较早实现了经济运行的基本恢复,显示出我国经济具有强大韧性与巨大潜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人本理念为经济韧性与潜力开辟了空间:党的统一领导为经济韧性与潜力提供了组织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韧性与潜力的物质力量;中国特色社主义的重要经济制度释放了微观经济主体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为经济韧性与潜力提供了公共服务保障和政策工具。  关键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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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已成为银行自身和监管机构亟待研究的重要背景下,使用2002-2018年中国28家商业银行数据,分析管理能力与银行流动性创造的关系,研究发现:管理能力更强的银行利用单位资产能够创造更多的流动性;危机期间,城市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倾向于增加流动性创造,而国有银行倾向于减少流动性创造;且银行管理能力越强则风险承担能力也就越强。可见管理能力对银行流动性创造有着重大影响,其应当成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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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社会财富增长奇迹,同时人们的财富观也发生了极大转变及某种程度上的偏离。鉴于财富观之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于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中国,有必要基于马克思财富观的视角,厘清财富内涵、生成和分配方面问题的“理论原点”。当下中国社会财富内涵单纯是“物的积累”,生产过分依靠“资本的催动”、分配倾向以“效率”为主导,偏离“时代叙事”。洞察当下社会财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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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罗·米尔格罗姆(Paul R. Milgrom)和罗伯特·威尔逊(Robert B.Wilson)被授予202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这两位经济学家在“改进拍卖理论和创新拍卖形式”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保罗·米尔格罗姆在已有拍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同时具有私人价值信息和共同价值信息的附加价值模型;罗伯特·威尔逊提出了“竞争性拍卖机制”“双向拍卖”“整体拍卖与分担拍卖机制”等全新的拍卖形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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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居民消费的实际情况,将家庭部门分为李嘉图消费者和经验主义消费者两个部门,构建DSGE模型,分析政府财政支出受随机性冲击时对主要宏观经济变量以及消费的影响作用。研究发现,当经验主义消费者不存在时,财政支出增加对产出、投资、就业、税收以及政府债券持有等都有正向的扩大作用,对消费、利率和通货膨胀有负向的冲击作用,并且对消费的挤出效用要远大于对产出的挤入效应;当经验主义消费者比例增加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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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可知,随着农民职业分化导致劳均农地经营规模增加,但我国仍以小农户兼业经营农地为主,经营方式仍以传统经营为主。利用县域数据验证农民职业分化、农地经营规模对农地生产效率的影响,得到以下结论:农民职业分化的广度对农地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呈“U”型,当前非农比例增加有利于农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职业分化的深度与农地全要素生产率、亩均产出和劳均产出均呈负相关,农民家庭非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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