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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受到广泛关注的某些地方政府、基层官员侵害民众的事件,如果是在5年前、10年前、20年前、100年前、1000年前发生,政治社会风险或后果大不一样。
县(县级市)、乡(镇)权力直接伸向“社会”,因此其失控程度一直是衡量中国政治社会结构风险的一个抽象指标。在它背后有一个预设:失控程度有多大,政治认同的“民心资源”就流失多少,统治—治理的风险也就有多大。
然而,在今天,中国社会早已是一个按“现代性”逻辑来运转的高风险系统,不安全感、焦虑、愤怒、极端化在社会空间中日益弥漫,这一预设一定程度上不再符合现实。
当某些基层权力失范时,和已经变化的社会结构、技术—媒介要素、传播机制、社会心理结合,其孕育的风险,或者说杀伤力,可能骤然被放大无数倍。
另一个社会空间
按曾经当过英国布莱尔政府重要智囊的社会学名家吉登斯的说法,“现代性”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空间”和“地点”的分离。
先设想一下,假如某一表征基层权力失范的“野蛮拆迁”事件发生在遥远的过去,或者只是在没有网络和微博的年代里,情况如何?
可以看到:第一,它只是一个地域性事件,就是说,这个事件最多弥漫于那个地方的空间而已;第二,无论这个地方外的人是否获知事件的信息,他们无法参与这个事件,因此在心理上,这一事件“在别处”,与他们无关;第三,正因为这是一个在心理上和他们无关的别处的事件,所以,他们在认为发生了“野蛮拆迁”的地方的政府权力“坏”时,在心理上不太可能改变自己和整个权力体系的关系—这一点的发生,往往是要轮到他头上的时候。
换言之,由于“事件”是存在于“空间”里的,而因为在那种社会条件下,“地点”和“空间”大致重合,所以这一恶劣事件发生在哪儿,其政治社会风险或后果很难超出哪儿的社会空间。
在“现代性”还未君临天下,或者其逻辑还未如此深入地重构社会运转机制的时代里,历代的王朝就占了这个便宜,它要整个政权烂透了,到处都是火药桶,才有那么严重的政治社会危机。与之相反,在“空间”和“地点”分离得很彻底的今天,一个权力者打一个小贩,就可能爆发一场社会抗议甚至“革命”的风暴—突尼斯一“城管”对卖水果小贩“粗暴执法”的事件就是这样。
吉登斯认为,“空间”和“地点”的分离,在现代性下,是通过可以让人的社会活动“缺场”的各种(技术—媒介)要素来完成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官员在以前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必然要亲自去到现场的某间房子里,就是说,他的社会活动,体现为一种对某个“地点”的“在场”,要和别人面对面。但现在有了“电视电话会议”,它构造了一个新的“会议现场”,这个“会议现场”的“空间”,就不局限于原来的那间房子了。这样,他虽然对于那个地点来说是“缺场”的,但是,对于他参与开会的这个“空间”来说,他却是“在场”的。
技术—媒介要素(比如这个例子中的电视、电话)把“空间”从“地点”里分离出来时,也就构造了一个抽象的“虚化空间”。
权力失控的突变
“虚化空间”的特点有两个:第一,把人从面对面的交往,抽象化为不“在场”的交往,因此它具有重构人与人之间(包括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功能;第二,在原来某个“地点”所发生的事件,一旦成为“虚化空间”里的事件,它在量上和质上不仅瞬间突变,而且难以预测,不可控制。
在这方面,最明显的就是网络、微博了,这个“虚化空间”巨大到难以想象,而且,它是公共的,人人都可以参与,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信息障碍和社会排斥。
有了“虚化空间”,借助于它的传播机制,“野蛮拆迁”事件无论在哪个地方发生,政治社会风险或后果都已经截然不同。
先看一下事件在“虚化空间”的形成机制:
当有关“野蛮拆迁”的信息被放入网络、微博时,除非官方一开始就全部公布了信息,并且对媒体开放,邀请社会监督,让人们找不到理由愿意去相信不同或相反的“事实”,否则,人们都会参与对“事实”的构造。
原因很简单,在这个世界上,从认知上来说,从来就没有一个摆在那儿的“绝对事实”,人们所认为的“事实”,是多种因素相加的结果:“得到的信息” “人们愿意相信的” “谣言” ……=“事实”。
在“空间”和“地点”没有分离的情境或时代,A地方的人,可能也会听到在B地方发生的事件,并越传越神。但是,这种情况,只会歪曲事情的真相,而不会迅速把事件放大,因为参与传播、构造这个事件的人是有限的,互动性差。
但是,在网络、微博,由于人人都可参与,互动性强,无论是否有歪曲(由于信息的多元,并且可以矫正,谣言在人人参与的公共空间里往往会自我澄清、自我证伪),短时间之内都可以把这个事件放大。
这个事件,因此脱离了它所发生的具体地点,而像是发生在“虚化空间”里一样。如此一来,它便不再是一个只是弥漫于某个地方的空间的地域性事件了,而成为一个弥漫于“虚化空间”里的“全国性事件”。它甚至还可以变成一个“国际性事件”,就像作为“现代性”的登峰造极,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卷入“全球化”一样。
官民冲突的放大
再来看一下会产生何种政治社会风险或后果。
显然,人们的心理会发生巨大变化。事件既然已经和它所发生的“地点”分离,存在于“虚化空间”里,而不在“现场”的人们又可以参与这一“事件”,那么,他在心理上就已经“在场”。就是说,事件在“虚化空间”里的存在,不再仅仅是让人们可以拉开距离看戏了,他已经投入其中。因此,这个事件不再是发生在别处的事件,而是和他有关。
不仅仅如此。当一个事件存在于公共空间里的时候,它的被放大,使自己获得了一种“普遍性”的特征。逻辑上,不仅可以发生在某个地方,也可以发生在另一个地方;不仅某一地方的某些民众可以被基层官员强拆房子,野蛮暴打,另一个地方的民众也可以被如此侵害。这一逻辑,只要和很多人平时受过官员的气,或对公权力者滥权有过日常感知的心理背景结合,就变得坚不可摧。 也就是说,在人们的心理上,发生在某个地方的“野蛮拆迁”,不再是类似于“个别人是坏的,大多数人是好的”这类说辞的孤立的、个别的事件了,而是普遍性现象中的一个个案。如果这段时间,这个地方发生了“野蛮拆迁”,一段时间过后,那个地方又发生了“野蛮拆迁”或“粗暴执法”的事件,那就强化了人们的这种心理认知。
而在性质上,它也不再是“个别地方官员侵害民众权益”,而是变成了“权力作恶”。人们对事件的心理反应所具体针对的,也许仍只是发生了“野蛮拆迁”的那个地方的政府官员,但抽象针对的,已经是整个权力体系。
人与人之间(包括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实际关系,尤其是心理上的关系,是依靠互动现实地建构的。发生一次“野蛮拆迁”,都会建构一次被侵害民众和政府的关系,引发心理上的对峙,消耗一次政府的合法性资源。而当“野蛮拆迁”发生在公共空间的时候,这种关系的建构,超越了被侵害民众和当地政府的范畴,变成在公共空间看到、参与了这个事件的民众和抽象的“政府”、整个权力体系的关系了。
就是说,一次地方政府、基层官员的“权力作恶”,就可以在整个社会空间里转变成抽象意义上的官民关系并恶化它。而民众的被侵害感,以及这种关系,在这个空间里,都得到了放大。
消除“结构性冲突”
从中国历史上看,上层权力如果无法制止基层权力滥权,为最大限度地攫取“代理人利益”而侵害民众,说明它的自我约束能力出现了问题。基层权力代表着“国家”,它的失范会直接伤害“社会”,扮演的是整个 权力体系掘墓人的不光彩角色。
控制基层权力的有序运作,始终是政治、社会稳定的基础。
但我们已经看到,当一个社会被卷入“现代化”的洪流,按“现代性”逻辑来运转时,情况已经不一样,过去有一定效果的权力约束手段,今天已经存在很大缺陷。也正因为如此,现在的县(县级市)、乡(镇)治理,弊病依旧,侵害民众事件不时发生,国家权力和“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张。
一般而言,要约束基层权力的滥权、失控,有两种思路:在权力体系内进行,就是上级的监督约束;“社会”的约束,使基层的国家权力不敢侵害社会。
前一种方式被证明是不够的。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对上级或上层权力不能预设一个上帝的视角,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以及可以顾得过来。
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传统的、前现代性的权力控制、权力约束方式。它已经很难真正解决在“现代性”的社会空间里所发生的基层权力失控的问题了。即使以回避问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比如进行信息封锁,也不再可能,而只会把风险强行内嵌入政治社会结构,累积爆发的能量而已。
逻辑上而言,当一个社会,就其运转来说具有“现代性”的特征时,也要求在政治结构上进行“现代化”,以便与社会结构配套。传统的国家权力,面对“现代”的社会时,如果不调整彼此的关系,便不可能消除它们的“结构性冲突”,以及在此背景下的权力失控。
县(县级市)、乡(镇)权力直接伸向“社会”,因此其失控程度一直是衡量中国政治社会结构风险的一个抽象指标。在它背后有一个预设:失控程度有多大,政治认同的“民心资源”就流失多少,统治—治理的风险也就有多大。
然而,在今天,中国社会早已是一个按“现代性”逻辑来运转的高风险系统,不安全感、焦虑、愤怒、极端化在社会空间中日益弥漫,这一预设一定程度上不再符合现实。
当某些基层权力失范时,和已经变化的社会结构、技术—媒介要素、传播机制、社会心理结合,其孕育的风险,或者说杀伤力,可能骤然被放大无数倍。
另一个社会空间
按曾经当过英国布莱尔政府重要智囊的社会学名家吉登斯的说法,“现代性”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空间”和“地点”的分离。
先设想一下,假如某一表征基层权力失范的“野蛮拆迁”事件发生在遥远的过去,或者只是在没有网络和微博的年代里,情况如何?
可以看到:第一,它只是一个地域性事件,就是说,这个事件最多弥漫于那个地方的空间而已;第二,无论这个地方外的人是否获知事件的信息,他们无法参与这个事件,因此在心理上,这一事件“在别处”,与他们无关;第三,正因为这是一个在心理上和他们无关的别处的事件,所以,他们在认为发生了“野蛮拆迁”的地方的政府权力“坏”时,在心理上不太可能改变自己和整个权力体系的关系—这一点的发生,往往是要轮到他头上的时候。
换言之,由于“事件”是存在于“空间”里的,而因为在那种社会条件下,“地点”和“空间”大致重合,所以这一恶劣事件发生在哪儿,其政治社会风险或后果很难超出哪儿的社会空间。
在“现代性”还未君临天下,或者其逻辑还未如此深入地重构社会运转机制的时代里,历代的王朝就占了这个便宜,它要整个政权烂透了,到处都是火药桶,才有那么严重的政治社会危机。与之相反,在“空间”和“地点”分离得很彻底的今天,一个权力者打一个小贩,就可能爆发一场社会抗议甚至“革命”的风暴—突尼斯一“城管”对卖水果小贩“粗暴执法”的事件就是这样。
吉登斯认为,“空间”和“地点”的分离,在现代性下,是通过可以让人的社会活动“缺场”的各种(技术—媒介)要素来完成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官员在以前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必然要亲自去到现场的某间房子里,就是说,他的社会活动,体现为一种对某个“地点”的“在场”,要和别人面对面。但现在有了“电视电话会议”,它构造了一个新的“会议现场”,这个“会议现场”的“空间”,就不局限于原来的那间房子了。这样,他虽然对于那个地点来说是“缺场”的,但是,对于他参与开会的这个“空间”来说,他却是“在场”的。
技术—媒介要素(比如这个例子中的电视、电话)把“空间”从“地点”里分离出来时,也就构造了一个抽象的“虚化空间”。
权力失控的突变
“虚化空间”的特点有两个:第一,把人从面对面的交往,抽象化为不“在场”的交往,因此它具有重构人与人之间(包括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功能;第二,在原来某个“地点”所发生的事件,一旦成为“虚化空间”里的事件,它在量上和质上不仅瞬间突变,而且难以预测,不可控制。
在这方面,最明显的就是网络、微博了,这个“虚化空间”巨大到难以想象,而且,它是公共的,人人都可以参与,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信息障碍和社会排斥。
有了“虚化空间”,借助于它的传播机制,“野蛮拆迁”事件无论在哪个地方发生,政治社会风险或后果都已经截然不同。
先看一下事件在“虚化空间”的形成机制:
当有关“野蛮拆迁”的信息被放入网络、微博时,除非官方一开始就全部公布了信息,并且对媒体开放,邀请社会监督,让人们找不到理由愿意去相信不同或相反的“事实”,否则,人们都会参与对“事实”的构造。
原因很简单,在这个世界上,从认知上来说,从来就没有一个摆在那儿的“绝对事实”,人们所认为的“事实”,是多种因素相加的结果:“得到的信息” “人们愿意相信的” “谣言” ……=“事实”。
在“空间”和“地点”没有分离的情境或时代,A地方的人,可能也会听到在B地方发生的事件,并越传越神。但是,这种情况,只会歪曲事情的真相,而不会迅速把事件放大,因为参与传播、构造这个事件的人是有限的,互动性差。
但是,在网络、微博,由于人人都可参与,互动性强,无论是否有歪曲(由于信息的多元,并且可以矫正,谣言在人人参与的公共空间里往往会自我澄清、自我证伪),短时间之内都可以把这个事件放大。
这个事件,因此脱离了它所发生的具体地点,而像是发生在“虚化空间”里一样。如此一来,它便不再是一个只是弥漫于某个地方的空间的地域性事件了,而成为一个弥漫于“虚化空间”里的“全国性事件”。它甚至还可以变成一个“国际性事件”,就像作为“现代性”的登峰造极,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卷入“全球化”一样。
官民冲突的放大
再来看一下会产生何种政治社会风险或后果。
显然,人们的心理会发生巨大变化。事件既然已经和它所发生的“地点”分离,存在于“虚化空间”里,而不在“现场”的人们又可以参与这一“事件”,那么,他在心理上就已经“在场”。就是说,事件在“虚化空间”里的存在,不再仅仅是让人们可以拉开距离看戏了,他已经投入其中。因此,这个事件不再是发生在别处的事件,而是和他有关。
不仅仅如此。当一个事件存在于公共空间里的时候,它的被放大,使自己获得了一种“普遍性”的特征。逻辑上,不仅可以发生在某个地方,也可以发生在另一个地方;不仅某一地方的某些民众可以被基层官员强拆房子,野蛮暴打,另一个地方的民众也可以被如此侵害。这一逻辑,只要和很多人平时受过官员的气,或对公权力者滥权有过日常感知的心理背景结合,就变得坚不可摧。 也就是说,在人们的心理上,发生在某个地方的“野蛮拆迁”,不再是类似于“个别人是坏的,大多数人是好的”这类说辞的孤立的、个别的事件了,而是普遍性现象中的一个个案。如果这段时间,这个地方发生了“野蛮拆迁”,一段时间过后,那个地方又发生了“野蛮拆迁”或“粗暴执法”的事件,那就强化了人们的这种心理认知。
而在性质上,它也不再是“个别地方官员侵害民众权益”,而是变成了“权力作恶”。人们对事件的心理反应所具体针对的,也许仍只是发生了“野蛮拆迁”的那个地方的政府官员,但抽象针对的,已经是整个权力体系。
人与人之间(包括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实际关系,尤其是心理上的关系,是依靠互动现实地建构的。发生一次“野蛮拆迁”,都会建构一次被侵害民众和政府的关系,引发心理上的对峙,消耗一次政府的合法性资源。而当“野蛮拆迁”发生在公共空间的时候,这种关系的建构,超越了被侵害民众和当地政府的范畴,变成在公共空间看到、参与了这个事件的民众和抽象的“政府”、整个权力体系的关系了。
就是说,一次地方政府、基层官员的“权力作恶”,就可以在整个社会空间里转变成抽象意义上的官民关系并恶化它。而民众的被侵害感,以及这种关系,在这个空间里,都得到了放大。
消除“结构性冲突”
从中国历史上看,上层权力如果无法制止基层权力滥权,为最大限度地攫取“代理人利益”而侵害民众,说明它的自我约束能力出现了问题。基层权力代表着“国家”,它的失范会直接伤害“社会”,扮演的是整个 权力体系掘墓人的不光彩角色。
控制基层权力的有序运作,始终是政治、社会稳定的基础。
但我们已经看到,当一个社会被卷入“现代化”的洪流,按“现代性”逻辑来运转时,情况已经不一样,过去有一定效果的权力约束手段,今天已经存在很大缺陷。也正因为如此,现在的县(县级市)、乡(镇)治理,弊病依旧,侵害民众事件不时发生,国家权力和“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张。
一般而言,要约束基层权力的滥权、失控,有两种思路:在权力体系内进行,就是上级的监督约束;“社会”的约束,使基层的国家权力不敢侵害社会。
前一种方式被证明是不够的。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对上级或上层权力不能预设一个上帝的视角,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以及可以顾得过来。
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传统的、前现代性的权力控制、权力约束方式。它已经很难真正解决在“现代性”的社会空间里所发生的基层权力失控的问题了。即使以回避问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比如进行信息封锁,也不再可能,而只会把风险强行内嵌入政治社会结构,累积爆发的能量而已。
逻辑上而言,当一个社会,就其运转来说具有“现代性”的特征时,也要求在政治结构上进行“现代化”,以便与社会结构配套。传统的国家权力,面对“现代”的社会时,如果不调整彼此的关系,便不可能消除它们的“结构性冲突”,以及在此背景下的权力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