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兴盛与废弃,深刻分析了陪审团制度的优势与弊端,论述了陪审团制度中蕴涵的民主思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重新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陪审团;参审制;人民陪审员
一、陪审团的起源
早期的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公元前六世纪,梭伦实行改革建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这种“赫里埃”制度即是陪审团制度的雏形。①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盎格鲁-撒克逊统治时期就存在许多集体判决的审理形式,自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格兰后,将法兰克王国的审判习惯与英国原有的传统结合起来,最终随着《克拉灵顿条令》的颁布,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②二、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一)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在笔者看来,陪审团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有:
1.陪审团制度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有力保障
前已述及,陪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并通过审判权来制约其它权力的行使。因为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审判权有其特殊地位,其往往被认为是公民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陪审制度创立之前,公民对于国家权力的侵害,只有事后通过参与诉讼审判来获得救济,而在陪审团制度建立之后,公民则能够成为权力的行使者,从而制约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③”
2.陪审团制度能够弥补职业法官的缺陷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遵循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原则,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处于消极的地位而居中裁判。然而,法官在长期的审判活动中会形成惯性的法律思维从而容易造成判断上的失误。由于陪审团的成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了解普通人的谬误。贝卡利亚曾指出:“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见解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判断,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的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④所以,仅靠法官一人独断来认定事实,其判断错误的可能性要比随机挑选出的陪审员的集体判断的机率要大。
3.陪审团制度能够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诉讼活动进行的目的都是为了在解决纠纷时能够做到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依赖良好的程序设计。一旦建立起公正的程序,那么则意味着案件的审理在多数情况下自然会实现实体公正。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注重诉讼活动的程序设计,因此才有陪审团制度产生的土壤。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反过来又促进了程序的公正,其通过随机挑选的陪审员制约职业法官的恣意妄为;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民众,使得案件当事人会认为陪审员是自己群体中的一员,从而使判决的合法性都会因被告人由他的同类人、而不是由对他出身的阶层了解有限的职业法官独断命运而得到提升,民众的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领域的信赖感在陪审团以及社会公众中传递⑤;同时,陪审团成员作为一般人,对一般人的认识具有更加准确的判断。因此,陪审审判也就为诉讼提供了一种对于证明标准的最佳的判断手段。可见,陪审团制度对于实体以及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价值。(二)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在诞生之初因其所蕴含的良好价值而备受各国推崇。但是随着陪审团不断的深入运用以及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陪审团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表现在:
1.陪审团制度所耗费的诉讼成本较高
相比普通审判而言,陪审团要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由于人类社会的纠纷大大增加,陪审团制度面对“诉讼爆炸”的时代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审判效率的低下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另一方面,审判的周期较长浪费了许多司法资源。
2.同类人群体的不确定性
如何确保陪审团代表的均衡性时,代表性与实践中的随机选取是难以一致的。⑥换言之,选取哪类群体作为陪审团成员才能确保公正是十分棘手的问题,例如,究竟是选取社会评价高的人,抑或是选取职业相同的人。许多研究表明,一些国家妇女和少数民族难以成为陪审团的成员。同时,有些陪审员以对抗国家权力的社会保护者自居,将自己的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和成见带入到审判中,使审判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3.审判的不确定性
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陪审团制度在保障公民自由的同时,也会做出一些让公众难以接受的裁决。陪审员来自公众,其同样容易受到种族、宗教、政治偏见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当事人的诱导,从而做出一些意想不到的决断,例如,就是否犯罪的定性来看,陪审团的认定容易放纵犯罪。尤其是在当代,许多犯罪手法呈现多样化,科技犯罪日渐增多,陪审团成员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对这些案件的事实问题很难做出裁定,而无罪裁决的做出则让公众难以接受。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判的范围日益缩小,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只有3.4%的案件适用陪审团模式,在英国,只有2%-3%的案件适用陪审团审判案件。
三、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兴衰及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一)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兴衰
面对司法民主的呼声,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所遵循的职权主义原则创设了另一种陪审模式——参审制,陪审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案件的审理裁决,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终的裁决。参审制可以避免陪审团制的繁琐程序、庞大支出、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矛盾以及因陪审团不懂法律而造成的裁判错误等问题,其最大优点在于法官和陪审员能够及时沟通、交流和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⑦然而,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赞赏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做法,认为其能够体现民主精神又能够保障人民自由,因此热衷于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最终结果是陪审团制度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这些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被废止。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衰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法国为例,首先,法国引进陪审团制度完全是因当时革命的激情使然,本以为引进该制度能够保障公民自由,结果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其次,法国人在引进陪审团制度时只看到了其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一面,没有看到其放纵犯罪的可能,而放纵犯罪的现象又与法国一直以来遵循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活动原则相违背;最后,职业法官的习惯,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是天然地反对陪审团的。⑧前已述及,陪审团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分权与制约的制度,其将认定事实的权力从法官手中攫取过来。所以,即使在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国家英国,法官也是很反对陪审团的,只不过,当英国的法官想要控制陪审团时,陪审团行使认定事实的权力已经很久了。制度是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看该制度所运行的环境是否与制度相符。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的构造和运行与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衰退也在情理之中。⑨从上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只适合英美法系国家所遵从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审判活动。(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 从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团制度并没有完全消亡,说明其仍有一定的积极价值。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那些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也都是在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对移植过来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其更适应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诉讼观念等本土资源。笔者认为,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更多地是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诉讼活动中遵循的也是职权主义原则,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我国现阶段不适应引进陪审团制度,这些因素主要有:首先,从我国的国体以及政体来看,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集中行使,法院整体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这些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独立理念不符,这就表明其它人员不得行使审判权。而陪审团则是就事实进行裁定,分享了法官的审判权,这与我国的司法理念不符;其次,虽然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对于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则表现的较为冷漠。现实中,民众在民事案件中热衷于通过和解而息讼,而在刑事案件中则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秉公司法,为民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复仇”的心态难以消除,因此,很难让民众接受陪审团制度“放纵”犯罪的事实。最后,从经济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人均收入水平并不高,因此难以想象耗时、耗财的陪审团制度在我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笔者以为,我国现阶段应当符合我国国情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同样没有发挥效用,所以许多学者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发表自己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评审团模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⑩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建构“陪听团”制度○11;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12笔者较为赞同我国建立评审团制度,理由有:首先,该制度符合我国宪法对审判权规定的理念——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在该种模式中,评审团成员处于监督的地位;其次,评审团成员能够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由于评审团成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专家,使其能够在评审活动中发挥自己的特长以提高法官的审判质量;再次,符合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监督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并受它监督。评审团制度设计的本质在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可以将此种监督方式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方式之一,例如,改变现有法院自己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做法,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推荐评审团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最后,该制度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司法审判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司法公正,在社会中树立司法权威。评审团制度可以防止法官过分注重法律推理而使得审判的结论不至于游离于社会民众的公论之外,这既可以维护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当事人服从判决及时息讼,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然,笔者认为,评审团制度设计构想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其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究竟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在此基础上,不断对评审团制度进行改正,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的审判实践,等到时机成熟时,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此制度予以规范。
注释:
①江辉,白岩.略论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兼论对我国审判制度的意义[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7(3):28.
②马贵祥,谢琼.希望与抉择:陪审团的功能与实现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1):39.
③龚瑞祥.西方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39.
④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
⑤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7.
⑥马贵祥,谢琼.希望与抉择:陪审团的功能与实现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1):43.
⑦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J].法学家,2000(6):4.
⑧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J].比较法研究,2005(1):99.
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陪审团制度在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遭到了废弃,但在其它一些欧洲国家仍然存在,例如,奥地利、瑞士、比利时等.同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有选择地纳入陪审团制度,例如,日和和俄罗斯分别在2004年和2003年开始在本国推行陪审团制度.
⑩在该模式的建构中,该学者认为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从普通公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一定数量的评审员,让这些评审员在特定的案件中或者是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案件中进行旁听,但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审判的公正性进行评议,且不受法官干涉,详见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J].法学家,2000(6):5.
○11夏菁.完善陪审制度,实现司法民主[J].法学家,2005(4):19.
○12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J].法学家,2006(1):153.
【关键词】陪审团;参审制;人民陪审员
一、陪审团的起源
早期的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公元前六世纪,梭伦实行改革建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这种“赫里埃”制度即是陪审团制度的雏形。①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盎格鲁-撒克逊统治时期就存在许多集体判决的审理形式,自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格兰后,将法兰克王国的审判习惯与英国原有的传统结合起来,最终随着《克拉灵顿条令》的颁布,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②二、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一)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在笔者看来,陪审团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有:
1.陪审团制度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有力保障
前已述及,陪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并通过审判权来制约其它权力的行使。因为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审判权有其特殊地位,其往往被认为是公民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陪审制度创立之前,公民对于国家权力的侵害,只有事后通过参与诉讼审判来获得救济,而在陪审团制度建立之后,公民则能够成为权力的行使者,从而制约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③”
2.陪审团制度能够弥补职业法官的缺陷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遵循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原则,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处于消极的地位而居中裁判。然而,法官在长期的审判活动中会形成惯性的法律思维从而容易造成判断上的失误。由于陪审团的成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了解普通人的谬误。贝卡利亚曾指出:“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见解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判断,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的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④所以,仅靠法官一人独断来认定事实,其判断错误的可能性要比随机挑选出的陪审员的集体判断的机率要大。
3.陪审团制度能够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诉讼活动进行的目的都是为了在解决纠纷时能够做到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依赖良好的程序设计。一旦建立起公正的程序,那么则意味着案件的审理在多数情况下自然会实现实体公正。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注重诉讼活动的程序设计,因此才有陪审团制度产生的土壤。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反过来又促进了程序的公正,其通过随机挑选的陪审员制约职业法官的恣意妄为;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民众,使得案件当事人会认为陪审员是自己群体中的一员,从而使判决的合法性都会因被告人由他的同类人、而不是由对他出身的阶层了解有限的职业法官独断命运而得到提升,民众的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领域的信赖感在陪审团以及社会公众中传递⑤;同时,陪审团成员作为一般人,对一般人的认识具有更加准确的判断。因此,陪审审判也就为诉讼提供了一种对于证明标准的最佳的判断手段。可见,陪审团制度对于实体以及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价值。(二)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在诞生之初因其所蕴含的良好价值而备受各国推崇。但是随着陪审团不断的深入运用以及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陪审团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表现在:
1.陪审团制度所耗费的诉讼成本较高
相比普通审判而言,陪审团要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由于人类社会的纠纷大大增加,陪审团制度面对“诉讼爆炸”的时代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审判效率的低下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另一方面,审判的周期较长浪费了许多司法资源。
2.同类人群体的不确定性
如何确保陪审团代表的均衡性时,代表性与实践中的随机选取是难以一致的。⑥换言之,选取哪类群体作为陪审团成员才能确保公正是十分棘手的问题,例如,究竟是选取社会评价高的人,抑或是选取职业相同的人。许多研究表明,一些国家妇女和少数民族难以成为陪审团的成员。同时,有些陪审员以对抗国家权力的社会保护者自居,将自己的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和成见带入到审判中,使审判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3.审判的不确定性
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陪审团制度在保障公民自由的同时,也会做出一些让公众难以接受的裁决。陪审员来自公众,其同样容易受到种族、宗教、政治偏见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当事人的诱导,从而做出一些意想不到的决断,例如,就是否犯罪的定性来看,陪审团的认定容易放纵犯罪。尤其是在当代,许多犯罪手法呈现多样化,科技犯罪日渐增多,陪审团成员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对这些案件的事实问题很难做出裁定,而无罪裁决的做出则让公众难以接受。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判的范围日益缩小,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只有3.4%的案件适用陪审团模式,在英国,只有2%-3%的案件适用陪审团审判案件。
三、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兴衰及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一)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兴衰
面对司法民主的呼声,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所遵循的职权主义原则创设了另一种陪审模式——参审制,陪审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案件的审理裁决,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终的裁决。参审制可以避免陪审团制的繁琐程序、庞大支出、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矛盾以及因陪审团不懂法律而造成的裁判错误等问题,其最大优点在于法官和陪审员能够及时沟通、交流和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⑦然而,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赞赏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做法,认为其能够体现民主精神又能够保障人民自由,因此热衷于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最终结果是陪审团制度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这些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被废止。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衰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法国为例,首先,法国引进陪审团制度完全是因当时革命的激情使然,本以为引进该制度能够保障公民自由,结果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其次,法国人在引进陪审团制度时只看到了其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一面,没有看到其放纵犯罪的可能,而放纵犯罪的现象又与法国一直以来遵循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活动原则相违背;最后,职业法官的习惯,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是天然地反对陪审团的。⑧前已述及,陪审团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分权与制约的制度,其将认定事实的权力从法官手中攫取过来。所以,即使在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国家英国,法官也是很反对陪审团的,只不过,当英国的法官想要控制陪审团时,陪审团行使认定事实的权力已经很久了。制度是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看该制度所运行的环境是否与制度相符。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的构造和运行与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衰退也在情理之中。⑨从上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只适合英美法系国家所遵从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审判活动。(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 从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团制度并没有完全消亡,说明其仍有一定的积极价值。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那些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也都是在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对移植过来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其更适应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诉讼观念等本土资源。笔者认为,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更多地是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诉讼活动中遵循的也是职权主义原则,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我国现阶段不适应引进陪审团制度,这些因素主要有:首先,从我国的国体以及政体来看,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集中行使,法院整体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这些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独立理念不符,这就表明其它人员不得行使审判权。而陪审团则是就事实进行裁定,分享了法官的审判权,这与我国的司法理念不符;其次,虽然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对于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则表现的较为冷漠。现实中,民众在民事案件中热衷于通过和解而息讼,而在刑事案件中则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秉公司法,为民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复仇”的心态难以消除,因此,很难让民众接受陪审团制度“放纵”犯罪的事实。最后,从经济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人均收入水平并不高,因此难以想象耗时、耗财的陪审团制度在我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笔者以为,我国现阶段应当符合我国国情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同样没有发挥效用,所以许多学者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发表自己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评审团模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⑩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建构“陪听团”制度○11;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12笔者较为赞同我国建立评审团制度,理由有:首先,该制度符合我国宪法对审判权规定的理念——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在该种模式中,评审团成员处于监督的地位;其次,评审团成员能够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由于评审团成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专家,使其能够在评审活动中发挥自己的特长以提高法官的审判质量;再次,符合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监督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并受它监督。评审团制度设计的本质在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可以将此种监督方式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方式之一,例如,改变现有法院自己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做法,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推荐评审团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最后,该制度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司法审判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司法公正,在社会中树立司法权威。评审团制度可以防止法官过分注重法律推理而使得审判的结论不至于游离于社会民众的公论之外,这既可以维护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当事人服从判决及时息讼,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然,笔者认为,评审团制度设计构想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其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究竟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在此基础上,不断对评审团制度进行改正,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的审判实践,等到时机成熟时,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此制度予以规范。
注释:
①江辉,白岩.略论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兼论对我国审判制度的意义[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7(3):28.
②马贵祥,谢琼.希望与抉择:陪审团的功能与实现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1):39.
③龚瑞祥.西方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39.
④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
⑤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7.
⑥马贵祥,谢琼.希望与抉择:陪审团的功能与实现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1):43.
⑦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J].法学家,2000(6):4.
⑧易延友.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以法国为考察重心[J].比较法研究,2005(1):99.
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陪审团制度在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遭到了废弃,但在其它一些欧洲国家仍然存在,例如,奥地利、瑞士、比利时等.同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有选择地纳入陪审团制度,例如,日和和俄罗斯分别在2004年和2003年开始在本国推行陪审团制度.
⑩在该模式的建构中,该学者认为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从普通公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一定数量的评审员,让这些评审员在特定的案件中或者是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案件中进行旁听,但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审判的公正性进行评议,且不受法官干涉,详见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J].法学家,2000(6):5.
○11夏菁.完善陪审制度,实现司法民主[J].法学家,2005(4):19.
○12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J].法学家,2006(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