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侦、自诉案件的思索

来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wa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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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里所指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是指应当由检察院自行侦查更为合适的案件,即自侦案件,但又不能事先加以例举。这一规定决不能认为可以任意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刑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197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把五类二十二种案件划归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可见,自侦案件的范围应当是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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