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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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已深入人心。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同时还应看到,招投标又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如投标企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招标代理单位对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方法等方面仍不规范的问题;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及配套评标方法不完善的问题等等。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更加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承发包双方提供规范、健康的有形建筑市场。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陪标现象较为突出
  招标人和投标人做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之一,不正当竞争十分激烈,主要表现在围标、串标、陪标现象较为突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项目进行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者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等等。此外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惜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为其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或扣分,有的陪标企业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等,从而导致弃权。
  
  (二)招标代理单位缺乏诚信且操做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中介组织,在招投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同时也发现很多招投标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之有直接关系。招标代理活动产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部分招标代理单位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合同条款不明确。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较为严重,部分招标代理单位受招标人控制,工作无原则,在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报名等方面,按照招标人的意愿,为个别人量身设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此外,招标代理单位作为整个工程的招标代理,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三)评标专家素质良莠不齐,影响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评标定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定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是评标工作的关键,直接影响评标定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工程招标能否实现公平和公正。但是,目前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还缺乏有效的监督,甚至出现不同评标专家对同一份投标文件的打分相差太大,与常理相悖,让人无法理解。由于专家库的专家是兼职的,没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评标委员会又是临时机构,评委在评标时,大多是按照招标人的意思去评标,很难真正为建设项目把关。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在实际操作中,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往往能够遵照本规定。而从社会上选派的评标专家则难以认真贯彻此规定。招标人及至招标监督部门均无法确定某一社会专家是不是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更不清楚是否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并且在实际招标中,由于专家库是按行业或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划分的,专家面窄,人数少,被抽取的机率较高,投标人会在评标前就事先同可能被抽到的专家联系。更有部分工程项目在评标前,评标专家名单泄露,使投标人私下与评标专家接触而造成评标的不公正成为可能。此外,当前比较常用的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所配套的评标方法不完善,低价中标引发的质量、安全问题已越来越严重。
  
  二、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够严密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标投标法》中有些条款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操作空间。对这些法律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法律存在的微小弹性空间将会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二)建筑产品的特性便于充当“操作”的载体
  建筑工程是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招标人更为关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和可信度。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的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机构寻租提供了很好的借口。一般性建筑产品虽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中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有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的物质基础。使得建筑市场在宏观上竞争过度,微观上招标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
  
  (三)诚信经营的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又需要保密,客观上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由于诚信体系不够健全,投标人不会因违规操作而被市场驱逐,致使以虚假信息参与投标愈演愈烈。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于现实监管的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增加了机会。
  
  (四)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单位不可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可能会失去市场。首先,代理单位过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其次,很多代理单位都是通过社会关系来承揽业务的,对招标人一味顺从,对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应满足,想方设法钻政策空子或甚至实行虚假招标。
  建筑市场中的重要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有特殊性。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企业不得不采取许多不正当的方式。作为目前建筑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在市场竞争态势必然做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正是这种思路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 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
  
  (五)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既定功能。因为,各评委专家虽都是经过层层选拔、持证上岗,业务素质无可挑剔,但他们来自各行各业,道德素养却参差不齐;大部分招标项目评标的时间很短,一般只有几个小时,在这几个小时内,让专家们百分百公平、公正地评出优胜单位,确实有难度;各评标专家的意见只代表个人意见,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并不严格,我们很难制约他们的行为;而业主代表往往是带着意向参加评标的,他们的意见往往会影响到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倾向。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往往导致评标结果朝着让业主代表中意的投标人中标的方向发展,违背了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针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严格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
  应建立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就位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通过对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建立代理单位信誉登记制度,不合格的代理单位应坚决予以清出,同时鼓励代理单位规范化,创品牌,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加强对招标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实行动态管理;此外,还应加强招标代理单位内部的管理。
  
  (二)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继续教育,《评标专家资格证》每年年审一次;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每次评标结束后,由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及考勤情况等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造价、投标单位数量,合理限定最少评标时间;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
  
  (三)严肃查处围标和陪标行为
  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应严格招投标程序中各环节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电子辅助评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违背承诺行为的,无条件废标,并计入不良记录。对“陪标”、“串标”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依法严惩。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业主控制价和大多数投标人报价的,要重点审查其投标文件,如厲恶意围标、串标的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计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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