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保险的设计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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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但兼职中的风险防不胜防。大学生兼职中受到的权益损害和人身安全威胁时,法律维权尚无法可依,因此建立大学生兼职保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笔者在对大学生、保险从业人员及雇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结果的基础上,参照雇主责任保险、家政职业保险对大学生兼职保险产品设计进行分析并阐述观点,以期大学生兼职保险在保障大学生安全与劳动权益的同时,实现大学生与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兼职风险;兼职保险
  一、研究背景
  曾经,大学生被称之为“天之骄子”,都是通过国家计划部门的安排就业。上世纪90年代后,国家做出“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重大决策,高校不断扩招,至2014年末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数达2547.7万人①;办学模式向“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不包分配”发展,进而形成了大学生在面对择业就业之时制度和市场的双重挑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用人单位在看重大学生专业素养的同时,也渐渐对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备良好实践能力、沟通能力等。可以说,社会实践经验已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一大法宝。
  但随着大学生兼职队伍的不断壮大,兼职中的风险如影随行令人防不胜防,与之相应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中没有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也少有涉及校外兼职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大学生兼职受到权益损害和人身安全威胁时,在救济时无法可依。笔者以浙江省部分高校学子为调查对象,对大学生兼职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共计发出700份问卷,收回695份,其中428位大学生曾有过兼职经历。因此,不难看出,大学生兼职在大学生这一大基数群体中比重相对较大,而设计一个大学生兼职保险的险种,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新。本研究项目的提出,旨在论证设计大学生兼职保险产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使设计的产品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设计思路。同时,也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保障,从而激励有兼职需要的大学生可以在较低风险下参与兼职活动。
  二、大学生兼职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教育日益受到重视。同时,高等教育扩招的政策也促使更多的青年走进了高校。作为祖国未来一代的新生力量,大学生群体比重在逐年攀升,而怀抱一颗锻炼心态的大学生又怎会少?因此,大学生兼职似乎已不足为奇。
  (一)大学生兼职的基本情况。大学生兼职是在课余之间运用自己的脑力或者体力从事的劳动,于大多数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无疑是一个有意义的工作。因此,兼职在大学生群体中早已不新奇,越来越多大学生通过兼职获得了锻炼,并得到相应报酬。经统计,700位受访大学生(图1)超过半数有过兼职经历。
  对兼职选择的情况调查(图2)使笔者了解到在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中,家教、服务类(家政、餐饮)、推销促销三分天下,其它选择也占到11.94%。但是,这都是处于自愿的选择么?
  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进一步对兼职意愿进行调查。以10分为满分,家教兼职意愿平均综合得分最高,服务类次之,推销促销及其它也得到了不少的支持。尽管兼职形式丰富,但大学生多数更倾向于安全且具有保障的兼职。选择兼职前,必定需要先获得兼职信息才能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调查显示,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时选择的行业集中,考虑慎重,选择多样性低,兼职的层次较低,主要是以体力劳动为主。
  (二)大学生兼职的来源与保障。兼职信息的宣传形式富有多样性,但兼职信息和获得的渠道鱼龙混杂,所暗藏的风险亦是防不胜防。而在大学生兼职本身就涵盖风险和没有法律保障的双重压力下,大学生兼职的行业整体问题和法律规制缺陷日益突出。
  (1)信息来源。笔者通过了解发现,兼职信息的获得并非难事,比如各类到处张贴的小广告、网络、报纸、新闻等,另外,也有许多人通过自身人际获得信息。将兼职信息获得与兼职渠道相连接起来,笔者根据调查发现,有超过40.04%的人自己寻找找到兼职工作,仅7.63%的兼职者是通过各类企业直接招聘进入兼职岗位,而通过学校介绍的也只有18.01%。
  尽管现代社会的进步使人们获得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其中也不乏许多虚假、恶意诈骗信息。大学生往往是自己寻找兼职,在高薪酬、优待遇等等之类的口头承诺下往往容易轻信他人,再加上大学生自身危机意识还不够完善,安全保障十分必要。
  (2)保障低、规制困难。随着大学生兼职队伍的不断壮大,兼职中的风险防不胜防。据笔者调查了解,一方面,兼职的信息、兼职时间和报酬、兼职中的安全和权利的保障一直是大学生兼职时首要考虑的问题。与此同时,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这些劳动法律都没有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没有涉及校外兼职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这无不反映出一个不争事实——规制大学生兼职困难重重。大学生兼职受到权益损害和人身安全威胁时,在维权时无法可依,大学生兼职的现状日益堪忧。
  (三)大学生兼职的潜在风险。大学生在兼职中又会遇到何种风险?这些风险在兼职保险产品的设计中将有何意义?这一风险涵盖了主体(即大学生)享有利益且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或者实施某行为而实现利益的可能性。即财产权和人身权是风险影响的两大最主要范围:
  (1)直接财产利益。从法律意义上说,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等物质财富。大学生兼职所获得的财产即是相应的报酬。但在兼职过程中,往往会因诸多问题使薪酬出现克扣、拖欠、甚至欺骗现象。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大学生兼职困难重重。在调查中,如图4,对于笔者所提供的风险认知度选择上,27.57%的大学生认为风险是比较高的,15.65%的认为风险很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兼职的岗位日渐增多,广告、网上招聘信息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开出的薪酬条件与待遇同样十分诱人,但大多信息并非真实。   无论在什么学科中,信息不对称这个因素不可忽视。在信息不对称下,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中介与雇主,往往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而对兼职信息了解贫乏的大学生,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一旦中介和雇主利用虚假的、存在欺骗性的兼职信息,大学生往往无法一一辨别,由此引发的兼职问题愈来愈严重。
  另一方面,是中介收取高中介费、非法培训费,雇主克扣拖欠薪酬现象日益严重。对于兼职中高中介费、非法培训费的风险认知度(图5),46.69%的大学生选择了风险较高及以上,而对于克扣拖欠薪酬的风险认知度,将近30%的大学生选择了风险较高(图6),18.22%的人选择了风险很高。
  从这类风险来看,其主要风险来源是社会的不良中介和提供兼职的雇主。综合文献资料,笔者了解到,大学生在兼职中受兼职机构的行为影响颇多。在兼职前后,由于没有与雇主进行书面上的成文证明,仅仅依靠口头约定让大学生在兼职中屡受挫折。由于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的存在,兼职者与雇主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也导致工作环境或是工作薪酬等不能符合兼职者的预期。信息的不对称使兼职信息存在虚假、带有欺骗性,促使大学生选择了不利于劳动报酬的兼职工作。同时,在选择过程中,中介收取高中介费、培训费使大学生增加了费用的支出,而在口头承诺后的薪酬往往被克扣拖欠。由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在兼职中,其获得财产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2)非财产权利。非财产权利又称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从兼职风险来看,兼职中大学生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首先,是大学生的健康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数据显示,在进行兼职过程中,由于兼职工作选择的不同,均有不同程度的风险。但综合看来,大学生以一些家教、推销促销等中等程度风险的兼职工作为主。那么在这些兼职基础上,上下班和工作时的安全问题尤需引起重视,通过调查(图7),笔者发现超过半数的受访者对此表示有所忧虑
  不可否认的是,在笔者进行的访谈调查中,了解到许多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一位从事送外卖的学长在受访时说,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因为车没开好受伤都是自己出医药费解决,虽然有些好心的雇主也会给予一些薪酬,但只是少数情况。责任问题的模糊令大学生兼职步履维艰。其次,是兼职中的自由权和人格权受到侵害。兼职作为一种大学生融入社会的方式值得推崇,但也避免不了因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引起的风险。在调查大学生在兼职中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问题上,26.87%的大学生认为该风险较高,仅15.65%认为风险很高,超过半数选择了风险较低及以下。由此,笔者不禁感到怀疑,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如果风险不高,为何还有上门找兼职反被骗?究竟是中介、雇主太机智,还是大学生心思单纯善良?
  在访谈调查中,大多数大学生都表示自己“太单纯”,不敢轻易找兼职;但也有少数人能够识破问题本质。从法律意识上看,大学生缺乏相关法律常识,维权意识不强,因此在选择和拒绝上存在困难,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意识也相当薄弱。
  据了解,大学生兼职被侵权案例比比皆是,潜在的危险令人担忧。尽管有部分大学生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相对于用人公司和雇主来说,仍是有些势单力薄。再加上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保护,在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大多数大学生无法进行自由选择、拒绝,甚至无法拒绝权利受到侵害,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侵害。这无疑使大学生的维权陷入困境,也促使更多希望通过兼职锻炼的大学生怯而止步。
  三、大学生兼职保险设计困境
  综合调查不难发现,兼职的风险涉及的不仅是大学生的财产权,还有人身权。这不仅仅是法律上界定的风险,更是反映在兼职过程中的实质问题。而设计兼职保险的意义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大学生的权益,完善社会诚信机制。但兼职保险作为一个保险产品,设计仍存在一定困境。
  (一)兼职认定的困难。设计兼职保险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兼职认定的困难。如何界定大学生所从事劳动属于兼职行为是明确兼职保险的基础。
  广义上的兼职指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业或职务②,这个定义没有确定兼职成立的基本要件;劳动法中兼职是狭义的兼职,主要是指已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又与另外的单位建立有报酬的劳动关系,因而形成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有报酬的职业或职务③。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是认定大学生兼职的第一大困难,同时,兼职认定的要件难以确定,劳动合同存在的形式往往是以书面形式存在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大学生兼职基本没有书面合同,一般只有口头协议,在没有第三人或者中介见证的情况时,兼职难以认定,如果仅由间接证据证明,难以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维权艰难。
  (二)保险范围的模糊。保险范围的模糊是设计兼职保险的第二大问题。在认定兼职行为后,接着是对保险范围的明确。但由于兼职本身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保险范围明确仍处于模糊。
  (1)兼职行为本身。大学生兼职是在学习之外兼任其他职务,且兼职时间可长可短,兼职内容的多样性在兼职要约的阶段难以尽数。兼职职务的多样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使兼职保险在明确保险范围上存在一定困难,而兼职保险成立亦需要确立保险标的和标的物,由于篇幅限制,只能讨论保险范围本身。(2)大学生的劳动权。大学生的劳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是一个关键问题。前文中提到,相关劳动法律没有涉及到对在校大学生的保护问题。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也只是管理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没有涉及校外兼职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此外,尽管高等院校为大学生统一购买了大学生医疗保险,但也仅仅是保障大学生在保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保障,并没有对兼职中权利受到侵害做出补偿。在大学生对此本就不熟悉的情况下,一般的医疗保险最终都没起到该有的作用。大学生基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在法律和学校都没有对大学生兼职做出保障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劳动往往不被认可,这也给保险范围的明确增加了困难。(3)因兼职行为产生纠纷而发生的诉讼。不论是出于经济动机还是自身素质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日益普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得兼职纠纷的产生和愈演愈烈的趋势。因兼职纠纷产生的诉讼主要问题在于大学生兼职能否适用劳动法的问题。此类诉讼存在诸多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大学生不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者。大学生以完成学业为己任,并没有进入就业阶段,所以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理由是大学生已成年,只要在兼职前双方就劳动任务、劳动报酬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已经成立了劳动合同,大学生就是合法的劳动者。意见不一的看法使保险范围的明确更加困难。(4)因兼职产生的侵害。因兼职产生的侵害也加剧了保险范围的明确难度。兼职侵害的主要是大学生的个人权利。如前文所述,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在对兼职风险的明确下,因兼职产生的侵害风险应如何进行界定使得保险范围的明确又多了一个需要深究的方面。   (三)险种界定。明确险种是一个保险产品的重要基础,因此,笔者以劳动者就业所涉及的各类保险进行对照,从而确定大学生兼职保险的险种。
  (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④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类事故,由此造成的病、残、死基本符合人身保险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的险种定位首先应为人身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险,该险种承保的是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大学生兼职时,意外事故如送外卖交通事故、店面接待发生纠纷意外伤及时比比皆是,因此笔者进一步明确险种为人身意外伤害险。(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是属于人身险的一类保险,它从属于人身险中健康险下的一个具体的险种。雇主雇佣大学生做兼职,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大学生在遭受意外事故负伤时,在医疗救助上可以购买医疗保险,从而使雇主明确责任和义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学生的权益。由此,医疗保险可作为附加险种成为大学生兼职保险的一部分。(4)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⑤。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围。大学生兼职侵权问题严重,除了安全问题外,最重要的就是兼职前后雇主的行为。大学生在兼职前因雇主的口头承诺而没有获得完整的报酬不在雇主责任险保障内,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保险的设计构想仅是相似于雇主责任险,并非完全相同。要想做到真正有别于雇主责任险,但又不脱离财产保险的范畴,需要的是对保险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这也将是大学生兼职保险有别于其他保险险种的重点标志。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保险应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主险,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为附加险种。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均可以参照现有的各类保险条款拟定而成,但财产保险部分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兼职中大学生的财产获得进行明确。
  四、大学生兼职保险的基本设计
  (一)遵循保险产品的设计原则。大学生兼职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在设计之前,首要考虑的是该产品应遵循的原则。
  (1)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保险险种的基础。因此,在开发大学生兼职保险险种时,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大学生对各种人身、财产以及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在满足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保险险种。(2)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若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相关利益。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原则,应遵循大数定律计算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依此概率来尽量设计相应的保费。由于资源限制,笔者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保险费率,只是在搜集调查与整理一系列所需的资料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兼职保险的定价提出建议与看法。(3)讲求实际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差异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则风险性质较为特殊,因此要讲求该保险风险的相应实际情况,依照实际情况来厘定保险费率。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当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大学生兼职范围广、保障期间多变,因此在设计兼职保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确认保障范围和保障期间。
  (二)保险事故成立要件。兼职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明确保险事故成立要件是设计的基础。由此,笔者拟定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兼职保险事故成立的要件。
  (1)雇主的行为。为能够更好的了解大学生兼职环境,笔者特意走访部分在大学生兼职较为常见的几个兼职地点。通过整理分析,笔者认为没有一个较大的平台将大学生和雇主联系起来,导致大学生兼职与雇主之间没有系统性的操作。而对于类似于一鸣之类的连锁型的雇主,工作时间、岗位等都较为固定,所以对于这类兼职,雇主往往会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相对具有保障。大学生选择的兼职岗位往往都处于学校附近,大部分雇主的营业周期比较固定,招收兼职周期也往往较固定,即使有的岗位流动性很强,但对于那些长期做兼职的大学生来说,工作还是比较稳定。此外,根据一些新闻媒体文献的调查,雇主侵犯大学生权益的现象客观存在,克扣薪酬、在兼职工作中出现受伤等问题时选择漠视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类问题在访谈过程中大多无法及时获得,故大多以新闻媒体文献了解,虽然存在一定的夸大性,但也不容忽视。(2)大学生的自身因素。据调查研究结果看,笔者认为大多数大学生兼职的风险客观存在,而大学生的主观想法对此的影响更需引起重视。大学生作为一个日渐庞大的社会群体,在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上相当薄弱,这无疑给许多不法中介和雇主可乘之机。但只有一小部分群体懂得进退,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结合大学生医疗保险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建议,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笔者认为应在意外险种下设立附加险财产保险,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大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但这一保险范围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法律问题,用于实际可能存在一定缺陷,所以仅仅作为设计构想,并非确定性的结论。(3)不可抗力等其它因素。保险学理论中,风险具有客观性,由自然灾害、疾病、死亡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风险应该作为除外责任。但是,在兼职过程中由于兼职行为造成的伤亡应该作为主要的责任范围,而一直被看重的侵权问题应在附加的财产保险条款中进行一定的体现。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设计。大学生兼职存在诸多风险,当在兼职中受到权益损害和人身安全威胁时,在维权时根本无法可依。由此,笔者拟定设计兼职保险,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使大学生在兼职中遭遇损失时可以获得部分的补偿,从而减轻家庭的负担,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为未来推出新的保险品种作为基础,从而提高社会货币供应量,实现大学生与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
  在设计兼职保险的基本要素下,笔者参照家政职业保险、雇主责任险并从中获得启发,拟定通过以下几点设计兼职保险。
  (1)意外保险为主险,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为附加险的险种。经调查发现,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的个人权益和人身安全是两个最重要的方面。结合大学生医疗保险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具体针对大学生兼职中的人身安全设立一个能够在大学生兼职时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的保险品种。同时,应在意外险种下设立附加险财产保险,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大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这于防止大学生因维权意识不明,人身及安全受到威胁具有重大意义。但这一保险范围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法律问题,在用于实际可能存在一定缺陷,所以仅仅作为设计构想,并非确定性的结论。(2)大学生及相关人为受益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作为大学生的群体成员,笔者认为应始终立足于大学生,围绕大学生展开一系列调查,目的是为保障大学生外出兼职的人身安全与个人权益。在遭受损失时,大学生作为弱势的一方,保险坚持维护弱者,保护弱势的一方,但为了避免大学生在兼职中出现死亡、伤残等意外事故,设置相关受益人,可有效保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补偿义务。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稳定而且符合要求,也体现保险公司保护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责任与义务。(3)责任范围、保险赔偿相关事项。1)责任范围。包括保险人负保险金赔偿的给付责任;雇主在责任事故中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有关法律费用等。在保险期间内,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工作过程中,因雇主以及第三者(雇主家庭成员以外人员)过失行为致使遭受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负责赔付。2)保险赔偿。首先是应缴保费——保险费率的确定。通过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可以有效的确定保费。笔者通过对大学生日常收入与兼职收入进行调查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大学生的日常收入普遍为1500元及以下,而兼职收入平均在1600元以下,除去日常生活开支,并结合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的意见,认为大学生兼职可以组织进行购买团体型的兼职保险,从而保证所付出购买兼职保险产品的个人平均成本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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