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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中未采用效力待定的概念,有关立法将效力待定的合同归入无效的范畴(如“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但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朗的形势下,固有的法律传统已显现出其僵化保守的一面,法律开始向鼓励和保证交易的方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正是顺应历史发展的产物,规定原先归入无效范畴的某些合同行为并非当然、绝对、自始无效,而系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