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认知与维权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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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研究表明,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取得了初步的进展,随着年龄的增加,法律认知程度也相应增加。而且进一步印证了,法律认知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对待侵权行为越倾向于选择依法维权。基于这些研究,进一步探讨了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普及的程度和重要性,并认为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十分重要。
  关键词 农民工 法律认知 维权
  作者简介:王莹博,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社会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51-04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是专指在我国具有特定农业户口,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雇主打工作为谋生手段的农民工人,是我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据国家统计局监测,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在就业体系中农民工的就业领域已占第二产业的57.6%,商业和餐饮业的52.6%,加工制造业的68.2%,建筑业的79.8%,可见农民工在社会建设体系中已占据不可或缺的位置,是城市社会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人数增多,逐渐被标签化、特殊化,甚至农民工成为一个带有一点点歧视性的称呼。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中不论是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就业还是劳动和生活条件来讲,都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因此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例如,针对农场基层管理,农民为了争取土地权益和集体利益展开的抗争;针对城市小区开发和管理,城市居民为了争取物权和公共产品供给展开的抗争;针对企业转型,国有企业工人为了劳动保障权益展开的抗争;针对资本,农民工为了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展开的抗争。在现如今法制化进程推进的过程中,法律应该是维权的武器,而现如今这种武器通常不被人所采纳,大家似乎更青睐于原始的棍棒,这样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逐步走向法制化的国家来说是极其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会不会是农民工这个群体对相关的法律不熟悉所造成的?由此,带来了本文所致力于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普及,也就是农民工的法律认知,是否有显著成效?但仅仅了解了农民工的法律认知还远远不够。如果农民工的法律认知达到了足够的高度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那他们就一定会选择法律的途径吗?还是继续那种集体的抗争或是消极的斗争?在现如今已有的相关法律中,《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最主要的两部法律,但这两部法律中都没有一条关于明确农民工权益的条款。所以,在农民工的法律认知达到了足够的高度情况下,他们维权的方式选择会不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就成为了此次研究的另一个重点。
  二、研究文献与研究假设
  (一)农民工法律认知方面的假设
  在农民工利益抗争问题上,农民工对法律赋予自己权益的认知,尤其是对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就业、工资、保障和工作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认知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只有这种认知才会给他们一个权益获得是否公平的理性评价基础。法律认知,也就是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要了解农民工关于法律认知和维权方式选择的关联,法律认知是前提。目前法学界、法社会学界对人们诉诸或规避发法律的原因有“法律认知的假设”,顾名思义,此观点认为人们规避法律是因为其缺乏法律知识。
  特纳的突生规范理论认为,集体行动的产生需要某种共同的心理,包括共同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或共同的愤恨,而这种共同心理形成的关键是聚众中某个共同规范的产生。这里的共同的心理可以理解为对法律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正是由于这种共同认识的形成才能产生具体的维权行为选择的差异。接着要提出的是格尔的“相对剥夺感”理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期望,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做出维权行动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认知影响对利益的认识,从而产生不公平感,最后产生相对剥夺感,而有了各种不同的维权行为。
  随着现如今法律的普及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农民工这个庞大的群体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接收更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那些年纪比较小的农民工,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法制化的年代,他们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应该更强大。进而,在所处时代这个大概念下面,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大力推广和新媒体时代的兴起,我们具体的选择了教育程度和上网时间长短这两个变量来进行深入的探讨。
  假设1:年龄越大的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越低
  假设2: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越高
  假设3:上网时间越长的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越高
  (二)农民工维权方式选择方面的假设
  对于农民工维权方式,形式是多样的,大体说来,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类是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还有一类是不作为,采取沉默的态度对待。就非法律渠道而言,人们解决节分的途径包括诉诸公共媒体,咨询非律师专家,寻求民间调解,要求政府干预,甚至游说立法干预等等。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经验表明,大量的侵权行为被容忍了,然后一部分由非法律渠道解决,而较少的纠纷最后升级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也被法律社会学者描绘为“金字塔模型”,在这个模型里,行动从低端到顶端的升级意味者,解决程序越来越制度化、正式和昂贵。
  在中国,情况有同有异,自古以来,中国人相对不太乐意去法院打官司,把纠纷诉诸政府则是目前中国社会非常普遍的做法,并且有其深厚的历史。但随着近年来劳动法规的健全,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已有学者指出,中国公民的利益抗争行为正从“依法抗争”向“以法抗争”阶段转变。
  在纠纷发生以后,人们的应对策略是多元的,不行动或者容忍纠纷,是首先也是非常普遍的行动策略。人们可能因为意识形态或理性选择的原因,而放弃对民事纠纷采取行动。这一点得到了一些经验研究的证实。比如,沈明明和王裕华的调查发现,在中国农村,人们对经济纠纷“什么也不做”的主要原因有三:“不知道有什么办法”“搭不起钱”“搭不起时间”。   是了解法律而选择法律还是了解法律而舍弃法律?对于劳资纠纷的相关法律还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很多的地方还需要完善和进步,很多地方还存在这立法方面的空白。所以,耗费时间长、耗费资金多等种种要求是的农民工对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方面望而却步,虽然法律可能会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其中的过程是他们所不愿意经历的。但现如今毕竟是一个法制化的时代,法律的严肃和强制等特性还是成为人们受到侵害时解决方案的首选。
  假设4:法律认知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倾向于法律维权
  三、变量与测量
  (一)因变量
  在本研究中,农民工维权方式的选择是因变量,它包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通过非法律途径维权和不维权三个方面的内容。在问卷中,我们主要利用一个问题来测量农民工维权方式的选择情况:
  上述问题,我们大致将问题的选项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选择法律的方式来维权,包括选项4和5;第二种是选择非法律的方式来维权,包括选项1、2、3和6;第三种是不维权,包括选项7和8。第三种不维权起参照作用。
  (二)自变量
  1.人口特征变量
  (1)性别。男=1,女=0。
  (2)年龄。2011-出生年份。
  (3)教育程度。小学或以下=1,初中=2,高中(中专,技校)=3,大专以上=4。
  (4)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1,已婚=2。
  (5)每周工作小时数。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小时数。
  (6)月收入(元)。
  2.法律认知情况
  在本研究中,农民工法律认知情况是定距变量,它是指对一些与他们维权相关的主要法律的熟悉程度。在问卷中,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监督法》《工伤保险条例》6部法律,并有没听说过,听说过,了解一点,很熟悉4个选项。
  对于每部法律,没听说过赋值0分,听说过赋值1分,了解一点赋值2分,很熟悉赋值3分,然后将6部法律的得分情况相加。我们通过计算上述6部法律的综合得分表示他们法律认知的程度。
  3.每天上网时间
  不上网=1,1小时以下=2,2小时左右=3,3小时以上=4,其中不上网作为参照值,起参照作用。
  (三)变量分布
  (二)样本
  本文数据来自社会发展学院挑战杯备战队伍“农民工维权行动的代际差异研究”团队,于2011年末在以上海为中心,包括江苏省、浙江省的长三角地区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因为无法获知调查总体的准确情况,只能采取偶遇抽样与滚雪球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共调查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1680人,回收问卷1654份,其中有效问卷1244份,有效回收率为75.2%。在这1244份问卷中,工作在上海企业的农民工647人,工作在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农民工597人。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三。
  四、统计分析
  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农民工的法律认知和维权方式的选择,首先我们准备用回归分析检验年龄和法律认知的关系,检验是不是年龄越大的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越低。接着,我们准备进一步进行检验,看看除年龄外,还有哪些因素影响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根据之前的调查分析,我们选取了受教育程度和上网时间长短两个变量来进行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首先,在控制其他相关变量之后,年龄、受教育程度和上网时间长短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依然对农民工的法律认知程度具有一定的影响。
  此次分析采取了线性回归分析,主要分析年龄、受教育程度和上网时间长短对于农民工法律认知的影响,同时把性别、婚姻状况、每周工作小时数和月工资收入作为控制变量加入分析,为的是排除这些因素对于研究结果的影响。
  假设1得到验证。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增加,法律认知程度降低。这说明了农民工的年龄越大,法律认知程度越低,我们的假设得到了支持。
  假设2得到验证。随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相关法律认知系数也在不断提高,从三个阶段的系数比较来看,这是个渐变的过程。所以,农民工的教育程度越高,法律认知越高这个假设得到支持。
  假设3得到验证。农民工每天上网时间越长,法律认知越高这个假设得到支持。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工的法律认知程度是受年龄影响的,进而受到受教育程度和每天上网时间的影响,并且全部呈现显著的相关关系。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定类的logistic回归分析深入研究农民工的法律认知程度和维权方式选择之间的关联。
  为了更加准确的检验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此次分析采取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由于加入分析的变量中有定类变量,所以此次分析采取多分类(定类)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此次分析把性别、婚姻状况、每周工作小时数、年龄、受教育程度、每周上网时间和月工资收入作为控制变量加入分析,并在结果中排除其影响。
  假设4得到验证。具体的维权方式选择,结合问卷的题目,我们把它具体分为三大类,一类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具体包括:打官司、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类是通过非法律途径维权,具体包括:找企业人事部门解决、找工会反映、求助街道(乡镇)调解委员会和辞职跳槽;一类是不维权,具体包括:不采取行动、不知道怎么办。我们把第三类不采取行动作为一个参照的变量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法律认知程度越高,采用法律维权比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可能性越高。表明法律认知比较高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利用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的系数和非法律途径的系数的互相比较可以发现,法律途径系数略高于非法律途径。所以,法律认知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倾向与法律维权这个假设得到支持。   从表5可以看出,首先,在控制其他相关变量之后,法律认知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对农民工维权方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结论与讨论
  在本文中,我们有两个主要的研究目的。一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工的法律认知程度有何变化,二是如果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比较高,他们会倾向于何种维权方式。在有限的研究成果中,规范研究占据了绝大多数,经验研究——尤其是定量的经验研究——少之又少所以此次研究主要采取定量的方式,希望探究到更深层次的原因。
  针对上述研究目的,我们的数据分析有以下主要发现。首先根据本文对法律认知所做的操作性定义,我们发现年龄越大的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越高,继而对教育程度和上网时间对法律认知的影响也做了相关分析,得出结论是教育程度越高、上网时间越长的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越高。虽然影响法律认知的因素会有很多很多,但根据以往的研究,我们这次的研究主要验证了这三个主要变量进行分析,结果都是非常显著的。此外我们还发现,法律认知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倾向于采取法律的途径维权。
  本文利用长三角地区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农民工法律认知程度和维权方式选择之间的关联,了解现如今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研究无论实在理论还是政策层面都有显著的意义。在一般的理论层面上,如其他国家的研究一样,我们发现在中国,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影响他们如何选择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这些理论的发现,在转型时期中国的特定语境下,还有引申出来的政策意义。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倡导者而言,仅从意识形态上鼓吹利用法律维权是远远不够的,当制度认同与现实发生差距时,意识认同会让位与现实,如何在农村中发展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将会是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只有对法律的认知深深扎根在农村,中国法治化才能真正得以实施,才可以将法治应用在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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