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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产物。始于1997年河南省和上海杨浦区的实践,于2000年在全国12个省市试点。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符合实践需要、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缺陷、不足也日益暴露。在改革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探索分析检察办案改革之路,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