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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种子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以下发《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形式对涉嫌违法经营的种子进行异地保存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讨论,认为该行为既是一个程序性的取证行为,是一个准备性、中间性的行政行为,也是一个独立的和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相对人的起诉,对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