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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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成为近几年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目前阶段,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全新的、独立的、体现教育本质的教育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
  关键词:学校; 学生;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0)12-154-001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教育法》以及相关教育法规的出台,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逐步产生并日益突现出的冲突,表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与转变,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观点纷呈。高校与学生之间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高校作为法人、学生作为自然人)基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型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报考学校、接受高质量的服务和教育的权利。
  从法律精神上而言,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教育者与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学校应使学生在平等、民主的环境和氛围中接受教育,在新时期尤其要形成依法治校、依法治学的新型教育法制观念,这也是现代教育改革的趋势之一。这里讲的“平等关系”,主要包括: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把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的评价;学生有对学校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方面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二、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具有与教育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依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高校依据法律授权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授予学位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时,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双向选择的结果而形成的,是在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招生考试、被合格录取并取得学籍后成立的,但这种双向选择受国家教育行政权的影响和制约,选择之后形成的契约關系受到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更多干预。这是一种平等的双向选择关系。通过正当程序进行的双向性选择寓示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隐含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契约关系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具有行政权力关系性质的契约,因为在这种契约中体现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1]。
  三、宪法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诸多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法律关系。《宪法》强调了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了对高校管理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其实宪政和法治精神同样适应我国高校与学生间的宪法权关系。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受教育权,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无疑主要是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完成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在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后,有权受到与学校培养目标水平相符的教育,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高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高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政治理论,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从高校方面看,作为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施实施机构,在行使依法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教育职权的同时,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职责。可见,实施高等教育,既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又是高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因管理行为而产生,而是一种十分独特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是学生接受教育还是学校进行教育,都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自由处分。由于这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学生受教育权这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有关招生不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规定模糊甚至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在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深入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各种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增强高校教学与管理的科学性、效率性,充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和价值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而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民事化作为一个带有尝试性的理论构架,能够指导今后的法治实践,加快高校法制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著.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徐新培著.教育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周彬.直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教学与惯例.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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