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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省检察院今年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后,省检察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13件,其中主办件1件,会办件12件,现已办结。其中,主办件的办理情况已及时通报建议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会办件向主办单位提交了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均无异议。为抓好今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省检察院着重抓了三个环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把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一直以来,省检察院党组都非常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检察干警要从加强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高度出发,看待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上有位置,工作上有部署,日程上有安排,措施上有要求。今年人大建议分办会后,省检察院随即召开了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逐件分析建议内容和性质后,确定每件建议办理的分管检察长和承办部门,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三落实”的要求:一是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承办部门认真组织力量,抽调和指定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负责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重点是抓好调研、起草、面商和落实工作;二是落实办理方案。要求各承办部门围绕代表意见建议,抓住核心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明确具体办理人员的目标、责任、办理措施和进度要求;三是落实工作措施。为切实提高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质量,着力要求承办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摸清,把症结搞准,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各承办部门根据检察长办公会提出的要求,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省检察院办公室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着力做好催办、协调、督办工作,确保了人大代表的各项建议和意见得到及时办理或妥善解决。
二、坚持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着力提升代表满意度
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问题。省检察院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作为做好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关键,各承办部门紧扣建议意见的核心,认真分析研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努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坚持立说立行,抓紧解决。对张锦林等16名代表提出的金107号《关于检察机关要严把证据关防治冤假错案的建议》,我们从四个方面作了改进和落实:一是制定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办案。全省组织开展了防范冤假错案大讨论,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并单独或联合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全面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的通知》等18项配套工作制度,从加强证据审查、侦查监督、人权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案件管理等五个方面改进办案工作,努力遏制冤假错案发生。二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制度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下发后,省检察院以培训班、专题会议等形式,对相关制度作了深入解读,促使全省检察干警熟悉了解制度规定及精神。同时,省检察院还重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辩护人执业保障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门检查,并积极开展鉴定人、证人出庭试点、介入命案现场勘查试点等工作,督促各地将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执行到位。在省检察院督促检查下,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使防范冤假错案成为了全省检察机关的共识。三是加强案件审查,确保案件质量。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引发案件质量的隐患,积极推进全省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方式,通过有针对性开展引导侦查,推广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认真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努力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强化人权保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强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方面,着力推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审查逮捕每案必提制度;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采取设立案管大厅、实行网上预约、电子阅卷,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等措施。
对尚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建议意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如对裘文伟等代表提出的宁62号《关于加大对屡犯、惯犯的惩治和处罚力度的建议》,我院分析后认为提高惩治惯犯力度具有现实意义,但该建议涉及法律和制度层面,需要立法机关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我院在对该建议认真提出意见建议同时,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搭建了相应工作平台。又如对瞿韶军代表提出的温5号《关于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建议》,我院在提出会办意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该项工作纳入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十件实事,并将该项工作列入今年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议程,计划出台制度,规范完善检察机关执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目前,相关制度草拟工作已经完成,在提交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将付诸实施。
对因现行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限制等因素,目前尚无法妥善办理的,认真说明情况。如对陈佩莉等11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台39号《关于要求解决异地裁判、决定的非监禁刑罪犯的收监交付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对其中“关于对收监执行罪犯就近指定服刑监狱”的意见,我院认为建议合理,并在会办意见中建议省公检法司联合制订相关制度;而对其中“关于将被撤销缓刑罪犯收监执行主体转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建议,我们研究后认为,这个建议与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明确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收监执行主体”的规定相违背,但是,我们也认识到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行政机关普遍缺乏执行押解所必需的囚车等执法车辆和警用装备,致使押解安全难以保障,尤其是跨省异地押解安全更是难以保障。因此,我们认为有关代表提出的将被撤销缓刑的罪犯收监执行主体转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建议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尽管与现行规定不符,但我们仍及时向高检院作了反映,以期从法律上进行完善。
三、加强联系和沟通,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程序
今年,我院继续将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作为办理工作必需环节。对由我院主办的代表建议意见,确定了“办理前联系、办理中沟通、答复前面谈”的工作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前及时与代表取得联系,主动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意图,找准问题的症结;办理过程中,根据办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发函、面谈等方式适时同代表联系,通报办理进展,充分商讨沟通。在正式答复前一律向建议代表当面通报办理意见,尽最大可能给予代表满意答复。对由我院会办的代表建议意见,除了与代表做好沟通外,还主动与主办单位联系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从今年代表建议意见办结后的反馈结果看,无论对我院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的态度及工作的评价,还是对办理结果的评价,相关代表均表示满意。
以上是我院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我们深切感到,办理代表建议意见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以更加求真务实的精神,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努力把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做得更好。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后,省检察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13件,其中主办件1件,会办件12件,现已办结。其中,主办件的办理情况已及时通报建议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会办件向主办单位提交了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均无异议。为抓好今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省检察院着重抓了三个环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把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一直以来,省检察院党组都非常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检察干警要从加强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高度出发,看待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上有位置,工作上有部署,日程上有安排,措施上有要求。今年人大建议分办会后,省检察院随即召开了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逐件分析建议内容和性质后,确定每件建议办理的分管检察长和承办部门,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三落实”的要求:一是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承办部门认真组织力量,抽调和指定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负责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重点是抓好调研、起草、面商和落实工作;二是落实办理方案。要求各承办部门围绕代表意见建议,抓住核心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明确具体办理人员的目标、责任、办理措施和进度要求;三是落实工作措施。为切实提高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质量,着力要求承办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摸清,把症结搞准,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各承办部门根据检察长办公会提出的要求,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省检察院办公室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着力做好催办、协调、督办工作,确保了人大代表的各项建议和意见得到及时办理或妥善解决。
二、坚持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着力提升代表满意度
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问题。省检察院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作为做好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关键,各承办部门紧扣建议意见的核心,认真分析研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努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坚持立说立行,抓紧解决。对张锦林等16名代表提出的金107号《关于检察机关要严把证据关防治冤假错案的建议》,我们从四个方面作了改进和落实:一是制定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办案。全省组织开展了防范冤假错案大讨论,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并单独或联合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全面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的通知》等18项配套工作制度,从加强证据审查、侦查监督、人权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案件管理等五个方面改进办案工作,努力遏制冤假错案发生。二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制度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下发后,省检察院以培训班、专题会议等形式,对相关制度作了深入解读,促使全省检察干警熟悉了解制度规定及精神。同时,省检察院还重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辩护人执业保障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门检查,并积极开展鉴定人、证人出庭试点、介入命案现场勘查试点等工作,督促各地将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执行到位。在省检察院督促检查下,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使防范冤假错案成为了全省检察机关的共识。三是加强案件审查,确保案件质量。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引发案件质量的隐患,积极推进全省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方式,通过有针对性开展引导侦查,推广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认真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努力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强化人权保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强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方面,着力推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审查逮捕每案必提制度;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采取设立案管大厅、实行网上预约、电子阅卷,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等措施。
对尚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建议意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如对裘文伟等代表提出的宁62号《关于加大对屡犯、惯犯的惩治和处罚力度的建议》,我院分析后认为提高惩治惯犯力度具有现实意义,但该建议涉及法律和制度层面,需要立法机关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我院在对该建议认真提出意见建议同时,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搭建了相应工作平台。又如对瞿韶军代表提出的温5号《关于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建议》,我院在提出会办意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该项工作纳入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十件实事,并将该项工作列入今年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议程,计划出台制度,规范完善检察机关执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目前,相关制度草拟工作已经完成,在提交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将付诸实施。
对因现行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限制等因素,目前尚无法妥善办理的,认真说明情况。如对陈佩莉等11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台39号《关于要求解决异地裁判、决定的非监禁刑罪犯的收监交付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对其中“关于对收监执行罪犯就近指定服刑监狱”的意见,我院认为建议合理,并在会办意见中建议省公检法司联合制订相关制度;而对其中“关于将被撤销缓刑罪犯收监执行主体转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建议,我们研究后认为,这个建议与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明确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收监执行主体”的规定相违背,但是,我们也认识到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行政机关普遍缺乏执行押解所必需的囚车等执法车辆和警用装备,致使押解安全难以保障,尤其是跨省异地押解安全更是难以保障。因此,我们认为有关代表提出的将被撤销缓刑的罪犯收监执行主体转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建议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尽管与现行规定不符,但我们仍及时向高检院作了反映,以期从法律上进行完善。
三、加强联系和沟通,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程序
今年,我院继续将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作为办理工作必需环节。对由我院主办的代表建议意见,确定了“办理前联系、办理中沟通、答复前面谈”的工作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前及时与代表取得联系,主动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意图,找准问题的症结;办理过程中,根据办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发函、面谈等方式适时同代表联系,通报办理进展,充分商讨沟通。在正式答复前一律向建议代表当面通报办理意见,尽最大可能给予代表满意答复。对由我院会办的代表建议意见,除了与代表做好沟通外,还主动与主办单位联系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从今年代表建议意见办结后的反馈结果看,无论对我院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的态度及工作的评价,还是对办理结果的评价,相关代表均表示满意。
以上是我院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我们深切感到,办理代表建议意见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以更加求真务实的精神,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努力把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