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劫持汽车并逆向行驶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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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9年5月27日20时许,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福建省建瓯市高速公路入口处冲卡进入并南向北逆行。后因摩托车掉链条,陈某将摩托车横放在高速公路上,迫使黄某(建瓯市人民法院驾驶员)驾驶警车停下。当黄某停下车询问时,陈某上前朝黄某脸部打了数耳光,将黄拉下车殴打,坐上警车欲逃离时见黄用手机报警,又下车夺走黄手机,并调转车头在高速公路上逆向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一段路程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车辆价值20万元,手机价值455元,黄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为轻微伤。
  本案争议罪名抢劫罪、劫持汽车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使行驶或使用中的汽车按行为人指定的路线、方向或目的地行驶,或强使汽车改变用途的犯罪行为。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本质区别:(1)主观犯罪目的完全不同。劫持汽车罪的犯罪行为人强行控制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是汽车行驶去向或用途的改变,并非要将汽车非法占为已有:而抢劫汽车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汽车,行为人具有非法转移被抢劫车辆所有权的目的。(2)侵犯的客体不同。劫持汽车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3)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劫持汽车罪的犯罪行为人由于意在控制汽车的使用,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车而去,或将所劫持的汽车毁坏;而抢劫罪的犯罪行为人由于意在占有所抢劫的汽车,通常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抢劫的汽车。
  陈某在劫持了黄某驾驶的汽车后,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行为继续严重侵害了公共交通安全,而且劫持汽车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将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吸收,应予以单独评价,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与劫持汽车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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