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实践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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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全球性问题的气候变化近年来表现的十分严峻,近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气候变化大会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气候制度,各国政府已经或正在努力为气候变化执行相应措施。在改善自然环境的过程中,作为社会个人,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第一,是否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努力;第二,是否有能力为此做贡献;第三,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是否真正实践。
  关键词:气候变化;社会主体;实践
  中图分类号:R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7302
  
  1 气候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PCCC)第一款中,将“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气候变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全球气候变暖了。美国国家冰雪数据中心的报告以及挪威南森环境与遥感中心的监测结果都表明,2009年9月北极地区海冰面积达到至今为止最小值,为510万平方公里。
  诺贝尔奖获得者R K Pachauri表示:气候变化是经科学证实的事实。降水变化、热浪、洪水、干旱等的范围和强度都在上升。尤其是这些变化对北极冰川的融化起极大的加速作用,导致海平面上升,对于珊瑚礁、大型三角洲地带(如加尔各答、达卡、上海)以及一些沿海岛国的影响十分不利。据有关专家估计,到2100年,全球气温预计会上升1.1℃到6.4℃,如果真是那样,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全球变暖引起一系列重大问题:大量动植物灭绝、农作物产量减少、生态系统失调、沿海洪灾威胁等,还会导致人类某些疾病的分布范围扩大和传播速度加快,且因各种奇异病死亡率上升,由此引发的各种政治问题和暴力冲突也将越来越突出。
  也许人类会归咎大自然的无情,其实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式开发和利用,原因大概可分为两方面:第一,自然原因(也可称不可抗力因素)如火山爆发,地球内部活動引起的一系列运动;还有太阳活动对地球的地表温度有较大影响如耀斑爆发。另外存在着影响气候的异常现象——厄尔尼诺现象。第二,人为因素。自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发达和文明进步导致人类以自我为中心,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以及我行我素的生产和消费观念,过度地向大自然排放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加之人类对森林的大肆破坏,世界人口的增加,人类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是累积增加的,而自然因素是不规则的非周期性变化。
  因此,虽然气候变化的大趋势难以改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努力减缓气候变化,至少不应该加快其恶化进程。如果仅仅把人类的全面发展理解为物质和精神的全面享受,一味走“人类中心主义”,最后只会导致自然界对人类的无情报复。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有消除了。”这就是警示我们不要只看眼前利益,必须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进行人类实践活动,要不然,受到伤害的还将是人类自身。
  
  2 减缓气候变化的主体意愿及能力分析
  
  气候本身的全球性决定了减缓气候变化必须全人类共同努力,不仅仅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某些政府或领导的事,这更是事关每个社会主体的问题,必须引起重点关注。当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各国政府还积极地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甚至设立专门的机构应对气候变化,以加强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进行。除了政府方面的努力,许多志愿团体也纷纷用自己的行动呼吁拯救地球。再者,许多关于气候变化的会议不断举行,如近日正在哥本哈根举行的气候变化大会,是包括全球190多个国家在内的各国代表聚集商议减缓气候变化,旨在制定一个弥补原来各国所达协议的不足的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气候制度。
  然而,他们往往注重自上而下的政策、法规、会议的举行和磋商,或者是集中在财政和技术方面,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即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的行为对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个人与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制约,相辅相成。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但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如果过多注重“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人类中心主义”,而不同时强调“社会利益”“长远利益”“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主义”的有机统一,即使从人的“类”的本质来说也是互相矛盾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基础的,因此,社会主体应该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并积极地参与利于气候的社会实践。
  因此,社会主体会面临两方面问题:
  第一,社会主体(社会个人)是否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假如通过网络或者现场的做一个问卷调查:面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严峻现状,为了人类和自然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气候环境,你是否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呢?相信,95%的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只凭着这个问卷调查并不能充分表明他们会在具体生活中身体力行。社会主体愿意并不代表就能去实践或者说是积极地有益的实践。
  那么,针对没有意愿的个体可通过宣传和教育,培养其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指公民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当拥有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他们之所以没有意愿,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当他们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和能源,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为自己向大自然排放的各种垃圾和有害气体的行为履行义务。当然,有意愿也并不代表就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正面的贡献。
  第二,社会主体是否有能力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目前,青少年对气候变化的了解甚少,甚至现代大学生了解不够多,还有广大的农民朋友和务工人员更是“文盲”, 这就谈不上做贡献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教育体制的滞后性导致的,为了提高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应该从中小学开始抓起,全面注重科普知识的普及。
  这一点丹麦的做法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丹麦教育部要求各类在校教师和学生在2008至2009年间加强气候方面的教育,所有教学大纲都要增加与气候相关的内容。具体方法有如建立全国性传播和宣传网;在丹麦教育系统网站上设置了专项内容;气候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相结合等等。也许学生暂时不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大的贡献,但是,经过学校教育和学习,他们会把自觉地带到家庭甚至社区,在往后的生活和工作当中,在有一定的财力和人力情况下,会运用所学知识科学地进行节能减排的实践活动。对于非在校学生的社会个体,可以通过广大社会媒体(如影视、报纸、杂志)把环保知识逐渐大众化,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志愿活动,让广大个人熟知节能减排的基本技巧,彻彻底底地进行气候变化知识的“扫盲运动”。这样,才会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力实践。
  
  3 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体实践
  
  俗话说:“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在有意愿和有能力的情况下,还需要社会主体的亲自实践才能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所作用。
  一方面,对于国家,其实践就是积极地开展国际合作、探索新技术、设立相关的机构。某些国家或地区因气候变化引起的灾害,其他国家应相互支援。尤其发达国家,同样灾害程度,他们的应变能力会比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强,可以避免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安全。且节能减排的措施他们完全有能力来控制,但他们为了利益却不愿意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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